行政复议决定书(沂政复字〔2021〕23号)
索 引 号: | yishuixsfj2251608/2021-000002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6-03 |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沂政复字〔2021〕23号) |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沂政复字〔2021〕23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师立功,住址:沂水县东环路北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沂水市监〔2020〕第39004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邮寄方式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机关于2021年3月24日收到该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一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沂水市监〔2020〕第39004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二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涉案产品在包装正面显著位置强调“添加鲜鸡蛋制造”,是强调介绍该产品特别添加“鸡蛋”,但该产品配料表标签中并未标注“鸡蛋”的具体添加量,故沂水柏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之蛋脆蛋圆饼干”的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涉案产品是合格产品所依据的检测报告并非同一批生产日期的检测报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主要事实不清,依据错误,具体行为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沂水柏味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为证照齐全的合法公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同类产品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所检项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另根据涉案企业提供的对涉案产品同包装的标签项目合格的检验报告,认定涉案产品为合格产品,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成立,依法不予立案,并依法回复申请人。
本机关查明:2020年11月18日,申请人认为沂水柏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之蛋脆蛋圆饼干”的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的规定,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对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同类产品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所检项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另根据涉案企业提供的对涉案产品同包装的标签项目合格的检验报告,被申请人认定涉案产品为合格产品,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成立,依法不予立案,并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沂水市监〔2020〕第39004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依法回复申请人。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调查核实,依据其抽检的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和相同包装的标签合格检验报告,依法作出沂水市监〔2020〕第39004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沂水市监〔2020〕第39004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沂水市监〔2020〕第39004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