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沂政复字〔2021〕25号)
索 引 号: | yishuixsfj2251608/2021-000002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6-03 |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沂政复字〔2021〕25号) |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沂政复字〔2021〕25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法定代表人:刘长波,住址:沂水县鑫华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37132319010553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机关于2021年3月30日收到该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37132319010553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前车保持了安全距离,但是因前方车辆遮挡了视线导致闯红灯,因确实看不到红灯,希望可以撤销对申请人的处罚。
被申请人称:根据抓拍违法照片显示,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沂水长安路与腾飞路路口时,在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色停止信号时,仍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称因大货车遮挡视线造成闯红灯的理由,不能免除驾驶人的违法责任。沂水长安路与腾飞路路口视野开阔,无建筑物、绿化树等物体遮挡交通信号灯。该路口南北、东西均设有交通信号灯。鲁***号小型汽车驾驶人在无法确定前方交通信号灯信号的情况下,应采取减速与前车拉开安全距离、观察其他方向交通信号灯等方式,明确交通信号后方可判断是否应该通行。鲁***号小型汽车驾驶人在未确定交通信号时盲目通过交叉路口,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且具有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驾驶人所称视线被其他车辆遮挡的理由不能免除驾驶人的违法责任。
本机关查明:2021年3月19日17时06分许,车号为鲁***小型汽车行驶至沂水长安路与腾飞路路口时,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电子警察抓拍。2021年3月3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依法为其开具了3713231901055340号简易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并记6分,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申请人驾驶车辆在红灯亮时越过停止线并左转通过路口的行为违反了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规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又路口时,应履行注意安全义务,其他车辆遮挡视线无法确定交通信号灯信号的情况下,应采取减速、停车或者观察左右方向信号灯、车辆等方式,确保按照信号灯的指示通行,以保证自身的行车安全,而不能抱着侥幸的态度在不确定前方信号灯的情况下径行通过该交叉路口。前方车辆遮挡视线并不能成为免除处罚的理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作出的37132319010553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37132319010553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