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沂政复字〔2021〕32号)
索 引 号: | yishuixsfj2251608/2021-000003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6-03 |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沂政复字〔2021〕32号)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沂政复字〔2021〕32号
沙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投诉举报良仓超市作出不予受理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复议。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你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机关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审查后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
抄送: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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