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沂政复字〔2021〕28号)
索 引 号: | yishuixsfj2251608/2021-000003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6-03 |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沂政复字〔2021〕28号) |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沂政复字〔2021〕28号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址:沂水县东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师立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受理其投诉举报的行为,于2021年3月2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限期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0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山东宏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加蔗糖猴头菇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签收,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受理或办理结果的反馈。被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并对被投诉公司山东宏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出具书面说明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2月26日对该投诉举报作出回复,并于2021年3月5日将该回复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2020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山东宏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加蔗糖猴头菇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于2021年2月26日对该投诉举报作出回复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能确认被投诉公司的食品标签违法,无法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罚,不能对申请人进行奖励,且因被投诉公司拒绝调解而终止调解程序。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将该回复以挂号信进行投递,3月11日该邮件到达申请人所在地邮件投递部,因联系不到申请人等原因,直至2021年4月7日申请人才签收该邮件。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经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回复,已经履行了对投诉举报的市场监管职能,但是从2020年11月30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到2021年2月26日作出回复信,3月5日邮寄该回复信,致使申请人直至行政复议受理后才收到该回复。该行政行为的作出明显超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期限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山东宏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加蔗糖猴头菇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出的回复信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