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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沂政复字〔2021〕31号)

索  引  号: yishuixsfj2251608/2021-000003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6-2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1-06-24
标       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沂政复字〔2021〕3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沂政复字〔2021〕31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师立功,住址:沂水县东环路北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商标及产品营养成分表不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回复的行为,通过邮寄方式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机关于2021年4月3日收到该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1年1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关于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夹心桃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电话回复,并从邮箱收到被申请人发送的部分资料。

山东省沂水县鼎力食品厂成立于2000年9月30日,2003年7月9日注销。沂水县鼎力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8日,2005年8月31日注销。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同公司即使是同一法人,也不能属于同一主体。以上三家公司属于不同的主体,不具有关联性,更不能说明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是由前两家企业变更而来。而且《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了公司变更事项,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在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的材料中未看到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名称变更的事项,仅有沂水县鼎力食品有限公司出资成立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更加说明了两个企业是两个主体。

涉案产品为糕点标注“匠心制作20年”,说明涉案产品至少要生产了糕点20年以上,但是还不能证明是“匠心制作”。山东省沂水县鼎力食品厂的经营范围包括:饼干、糖果、豆奶粉,沂水县鼎力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饼干、糖果、豆奶粉。沂水县鼎力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8日,也就是说到2002年12月8日才具有了生产资质。在这之前只能是销售。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GB/T20977糕点通则,产品类型:烘烤糕点。前两个厂家生产销售的资质中均不包含糕点。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SC10837132300383直到2018年8月23日才获得生产糕点的资质。

关于商标问题,申请人在国家商标总局官网查询到与涉案产品商标一致并且包含糕点项目的“鼎福”商标注册号:4545990,申请日期:2005年3月17日,初审公告日期:2007年7月28日,注册公告日期:2007年10月28日。说明该商标合法有效的日期始于2007年10月28日,距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也不足20年。

被申请人称: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山东省沂水县鼎力食品厂,成立于2000年9月30日,后因该企业的发展壮大,先后依法对公司组织形式和公司字号名称办理了变更登记,于2003年变更为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陈述沂水县鼎力食品厂是注销不是变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不能直接变更为有限公司,但是从企业名称的延续使用就可以明显看出,沂水县鼎力食品厂为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的前身。并且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在当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20年并不虚假。关于申请人提出“匠心制作20年”就必须是涉案产品生产20年,这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因此该公司产品包装上文字介绍“匠心制造20年”属于事实陈述,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关于申请人投诉的该公司450g黑米杏仁酥、450g 红枣核桃酥、450g紫薯南瓜酥产品配料不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的情况:由于以上三种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一致,有区别的原料成分仅占2%,因此,该企业根据产品成分进行计算,结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关于修约间隔的规定制作的以上三种产品的营养成分表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查明:被投诉人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经历了多次变更登记,其最初的名称为山东省沂水县鼎力食品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0年9月30日,2003年7月9日注销,其经营者郭某某于2002年12月8日成立沂水县鼎力食品有限公司,将个人独资企业改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经营,该公司于2005年8月31日注销。2003年12月04日成立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为沂水县鼎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某某,2004年1月7日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郭某某变更为徐某某,2007年7月2日法定代表人由徐某某变更为郭某某。山东省沂水县鼎力食品厂、沂水县鼎力食品有限公司均为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前身。2013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总局成立前,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食品生产企业需审批工业生产许可证进行经营。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是本地知名企业,其成立之初就从事桃酥一类食品生产。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仅限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不包括维生素D、维生素A),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 80 %标示值”,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标示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以邮寄方式向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投诉举报信,认为涉案企业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种夹心桃酥产品涉嫌伪造产品成分表,且产品包装有“匠心制作20年”字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案企业依法查处并给予申请人奖励并书面回复。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8日收到该举报信后转送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收到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通知书后,经过调查,于2021年3月30日向申请人进行了电话回复,认为涉案企业从最初成立经过企业变更等,其成立、生产时间超过20年,产品包装上文字介绍“匠心制造20年”属于事实陈述,涉案产品的营养成分表符合相关规定,并将相关材料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2021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1)第48001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申请人的投诉并不成立,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经历了多次变更,其前身成立最早成立时间为2000年,至今已有20余年,期间公司虽经历数次变更,但其经营者及从事的主要生产品类未发生较大变化,桃酥生产一直是其主营项目,其在桃酥这一产品上称“匠心制作20年”属于事实陈述,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申请人投诉的三种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一致,有区别的原料成分仅占2%,涉案企业根据产品成分进行计算,结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关于修约间隔的规定制作的以上三种产品的营养成分表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认定涉案产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在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明确要求书面回复的情况下,2021年3月30日进行了电话回复,2021年4月13日作出市场监管(2021)第48001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告知举报人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时间内依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作出书面回复并进行告知,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1)第48001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市场监管(2021)第48001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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