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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yishuixsfj2251608/2023-0000119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5-1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行政复议服务指南

行政复议服务指南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申请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通俗的说,行政复议就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民告官”,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行政执法引发的行政争议依法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一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是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三是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的。

申请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承办机构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大体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行政复议流程图如下:

五、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六、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成立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七、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照法律规定不收费。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的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3、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4、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

5、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6、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的义务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2、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4、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应当履行。

十、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沂水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539-2251608

信函投诉:沂水县香山路15号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9-2271073

办公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班时间:早上8:30-12:00;下午2:30-6:00

冬季上班时间:早上8:30-12:00;下午2:00-5:30

法定节假日、周六、周天不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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