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 yishuixsfj2251608/2022-000002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服务指南 |
沂水县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服务指南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承办机构
各正常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服务条件
具有提供法律服务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
服务流程
律师事务所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后,律师事务所指派专职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服务时限
自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始,至完成委托事项止。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八、咨询方式
沂水县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电话:0539-227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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