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耕地“非粮化”保护政策】致院东头镇广大农民的一封信

索  引  号: yishuiydtz2591108/2022-000001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院东头镇 发布日期: 2022-01-1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耕地“非粮化”保护政策】致院东头镇广大农民的一封信

院东头镇广大农民朋友们:

“粮丰农稳天下安”,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耕地与基本农田的保护意识,规范用地管理,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现将2021年9月1日施行的,有史以来最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业、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业、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即每亩地罚款17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破坏种植条件的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即每亩地罚款42.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阻碍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相关职能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民朋友们,保护耕地就是保护自己的饭碗,保护耕地人人有责,任何人不要触碰国家法律红线,法律是不允许践踏的。耕地是粮食安全的载体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希望广大农民朋友积极行动起来,保护耕地、珍惜耕地,大力发展粮食生产,杜绝耕地抛荒,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