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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镇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yishuigqz2811108/2023-000005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高桥镇 发布日期: 2023-01-1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高桥镇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沂水县高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桥镇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管理区村、镇直各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沂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为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高桥镇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执行。

 

 

 

 

                                     0

 

 

 


沂水县高桥镇人民政府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提高突发森林火灾的处置能力,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和制定科学的扑救措施,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高效有序、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山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沂水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本预案。

(1)持续出现高火险天气,且森林火灾不断发生,有可能大范围蔓延的;

2)24小时内全发生2起以上且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森林火灾延烧时间较长,且扑救困难或造成1人重伤以上的且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森林火灾危及重点林区或重点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居民住区的; 

5)火场跨越行政界限,火势危险性较大的;

6)火场面积较大,且有不断蔓延危险,需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

1.4  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部门配合。各级各部门应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3)以人为本。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4)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认真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各项预防、扑救、保障措施得到落实。 

1.5  预案启动 

内出现需启动预案情形时,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在第一时间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意见,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森林防火指挥部

2.1.1  组成 

总指挥:

副总指挥:分管林业

应急指挥办公室主任:林业站站长

成员:党政办、应急办环保办、企业办、武装部、派出所、司法所、财政所、民政办、广电站、中心校、交管站、农技站、林业站、水利站等

2.1.2  职责 

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灭工作。具体工作任务按本预案分级响应中另行规定。

2.2  防火办

负责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有关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扑火物资调配、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防火办办公地点设在林业站。

2.3  各村委会和林场 

要按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职责与任务,明确火场的组织指挥、扑火力量组织、扑火物资调配、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3  预防、预警、监测、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村委会、林场应加强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野外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火灾隐患的检查监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计划、有防范地组织开展农田林缘可燃物烧除,大力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防范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加强全森林火险预测报体系建设。组织各村、林场按照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沂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和沂水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沂水县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工作。

3.3  森林火灾监测 

火灾发生地村(居)、林场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并及时报告。

3.4  森林火灾报告 

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各村、林场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应将火情向镇政府防火办报告。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及森林公园发生森林火灾,应立即向镇政府防火办报告;镇政府防火办接到Ⅲ级以上火情报告的,应核实情况后,立即报告镇政府有关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

 

 

4  应急处置

4.1  森林火灾分级

4.1.1  Ⅰ级(特大)森林火灾: 

1)24小时内全县发生6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2)明火延烧时间累计24小时后尚未扑灭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或受害森林面积达1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3)火灾中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尚未扑灭的;   4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12小时后未扑灭且有继续蔓延危险的; 

5)森林或火灾严重威胁或烧毁重点林区、林区城、居民点以及重要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已造成重大损失的;

6)受害森林面积特大,而且有继续蔓延危险,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1.2  Ⅱ级(重大)森林火灾 

1)24小时内全县发生4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2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达12小时后尚未扑灭的或受害森林面积达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森林火灾; 

3)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6小时未扑灭的 

4)火场面积较大、有继续蔓延趋势且危及重点林区或重要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的; 

5)火灾中造成1人死亡或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且尚未扑灭的; 

6)发生在县级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1.3  Ⅲ级(较大)森林火灾 

1)24小时内全县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且未扑灭的; 

(2)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未灭且扑救困难的; 

3)火场边缘距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5公里以内且未扑灭的。 

4)火灾中造成1人重伤以下且火灾尚未扑灭的。 

4.1.4  Ⅳ级(一般)森林火灾 除Ⅰ、Ⅱ、Ⅲ级以外的其他森林火灾。 

4.2  分级响应

4.2.1  Ⅳ级响应 

由各村按照级应急预案或部门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导、协助Ⅳ级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并将处置结果报告镇政府

4.2.2  Ⅲ级响应 

4.2.2.1  森林防火指挥部

1) 由副指挥长负责指挥。 

2) 立即开通与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村(居)、林场通信联络,指导事发地采取有效措施展开扑救工作。 

3) 必要时发出通知,部署全森林火灾防范工作和发布全森林防火戒严令。

4) 视情指派专人前往重点地区或火场协助指挥救助。 

5) 对8小时后火场还未得到控制,由副指挥率有关人员赶赴火场,进行现场指挥。 

6) 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火灾扑救情况。

4.2.2.2  防火办

1) 加强值班力量,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2) 实时掌握全火情、火场天气和扑救情况。及时向森林防火指挥部和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3) 召集有关专家会商火情,分析火情发展趋势,研究防范与扑救措施,提出火灾扑救指挥的意见建议。 

4) 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检查督促各地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2.2.3  广

播发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火情通报和有关森林火灾扑救的部署。

4.2.2.4  级其它有关部门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党委、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的决策和部署,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全力支援扑火工作。

4.2.3  Ⅰ级、Ⅱ级响应 

4.2.3.1  森林防火指挥部

1)总指挥、副指挥坐指挥部

2)由总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审议宣布全进入森林火灾紧急扑救期的动态,经镇政府领导同意后,签发命令并紧急部署全扑火救灾工作。

3)召集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坐指挥部协同指挥。 (4)指派专人前往重点火场协助指挥扑救。 

5)发出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紧急通知,发布全森林防火戒严令。

6)对延烧时火场仍未得到控制或需要支援扑救的,由总指挥或副指挥率有关人员赶赴火场,组建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7)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报告火灾扑救情况。 

4.2.3.2  党政办

1)汇总各地扑火动态与灾情,向县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灾情。 

2)向政府请求给予扑火力量、扑火物资器材、大型扑火设备以及资金等方面的支援。

4.2.3.3  防火办

(1) 进入紧急工作状态,迅速联系沟通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和通报火情。

2分析提出是否宣布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的意见。

3)督查、反馈国家和省、市、县政府及镇政府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

4)实时掌握重、特大火场的信息情况,分析研究火情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提出遭受森林火灾危及的林区居民地、重点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部位的应急防御建设。 

6)向县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3.4  武装

(1)派出领导到指挥部协助指挥工作,参与指挥部的部署。 

2)向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部队队扑火兵力的部署到位和组织扑救的情况。

4.2.3.5  供电所、网通、移动公司

1)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危及重要电力、通信设施的有关情况,并协助镇政府做好灭火抢险和线路安全保障工作。

2)保障火场指挥的电力供应,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4.2.3.6  林业站

1)组织动员本系统干部职工及林场等单位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2)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派员参加前线扑火指挥部工作。

3)组织森林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强森林火灾案件侦破,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

 

 

4.2.3.7  卫生院

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等各项准备,组织指导发生地医疗站对伤员进行救治,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救治。

4.2.3.8  民政办

负责协调因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紧急转移的临时安置,及时下拨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工作。

4.2.3.9  级其它有关部门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党委、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的决策和部署,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全力支援扑火工作。

4.3  扑救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在扑火中,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随着火情趋重,扑火前线指挥机构的级别随之提高,应坚持由上至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4  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消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5  扑火安全 

各村、林场应高度重视森林火灾扑救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高效”的扑火原则。扑火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掌握火场地理环境和火情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开设阻火隔离带和实施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在扑火中要做到“三不三应”,即:进入夜间,对情况复杂的火场原则上围而不打,应组织人员开设火路,待凌晨气温低、湿度大的有利时机组织力量突击扑打;扑打火头,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组织专业队伍突击扑打;在复杂危险地形条件和火情环境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作战,应组织精干的专业队实施突击,严防发生事故。各村(居)、林场应在林区居民居住地周围,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人员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6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半专业)扑火力量为主,组织动员当地林业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如扑火力量不足,需要县支援扑火的,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

4.7  信息发布

除按规定由国家、省、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森林火灾及扑火动态信息外,其余的森林火灾及扑火动态等信息由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4.8  应急结束 

由上级牵头处置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火情被有效控制后,按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意见确认应急处置结束。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情扑灭进程,确认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案查处 

查处Ⅲ级火案,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应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做出处理,查处结果要及时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Ⅱ级以上火案的查处依据省有关规定执行。 

5.2  灾后恢复 

森林火灾发生村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房、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对因灾受损的电力、通信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设施,迅速组织抢修。林业站要及时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等相关工作。

5.3  火灾评估 

火灾损失情况,由林业站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测量和统计,并及时上报森林防火指挥部。

5.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和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镇政府上报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工作总结。

6  综合保障 

6.1  物资储备保障 

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村应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和器材室,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6.2  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的经费,沂水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3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各村、林场要建立10-2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伍,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护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应对较大以上森林火情。各种扑火队伍要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4  预案演练培训 

为保证本预案的实施,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练。各村、林场要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7  附则 

7.1  说明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8号)中所规定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是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镇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评估,并视情及时修订报镇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中牺牲的人员抚恤和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7.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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