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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镇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索  引  号: yishuigqz2811108/2021-0000605 主  题  词: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高桥镇 发布日期: 2021-08-0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8-09
标       题: 高桥镇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高桥镇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降低有害生物危害和农业生产损失,保护农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农作物生物灾害是指:农作物病、虫、草和农田鼠害大面积暴发;新传入我镇辖内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农业转基因生物(不包括转基因农产品的加工品)导致其它生物产生高侵害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等灾害。

上述所称的新传入我镇辖区内的有害生物指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植物等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转基因农作物。

第三条、凡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活动,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农业生物灾害涉及范围广、处置成本高,必须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患于未然,把灾害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分级负责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在镇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处置。

(三)果断处置原则。一旦发生农作物生物灾害,各网格及相关部门应迅速反应,以最决的速度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把农业生产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四)规范有序原则。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办事,规范程序,统筹考虑各种因素,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行政村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及其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防治农作物生物灾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党政办、农办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农办、财经办、派出所、社会事务办、交通、市场监督管理所、监察、科技、民政、宣传等有关科室分管成员组成。各网格及行政村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控制处置组。常态管理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事务;灾害发生时,各组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履行各自职责。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指导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

(二)制定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计划,收集、汇总和发布相关信息,掌握工作动态。

(三)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小组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

(四)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协调督查组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农办、财经办、派出所、监察、市场监督管理所、社会事务办、宣传等科室人员参加。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下级领导小组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提请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三)审核各种新闻宣传媒体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督查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技术专家组由农办牵头,社会事务办、科技以及有关科研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3人以上)。其主要职责是:

(一)疑难农作物生物灾害情况的会诊。

(二)为领导小组预防、控制和处置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参谋。

(三)提出并实施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攻关研究。

(四)研究分析成灾原因,提出恢复农业生产的建议。

第十条、物资保障组由财经办牵头,农办、交通、民政等有关科室的工作人员参加。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和经费。

(二)负责紧急处置物资的调运。

(三)协调监管紧急物资的发放和紧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四)负责对因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救济。

第十一条、控制处置组由农办牵头,派出所、农办、市场监督管理所、社会事务办、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灾情监测、灾害防治、扑灭、无害化处理等组织工。作。

(二)受领导小组调遣,负责制订灾害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指导并协助网格和相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

(三)在发生鼠害时,负责做好人感鼠病的宣传,接触人员的医学观察等工作;当人发生感染症状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四)紧急处置灾害发生时的有关事件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事件。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农办:及时掌握灾情动态,做好灾情的调查、诊断、监测、预报和灾情上报工作,发布灾情通报,并制定防治措施及实施方案;实施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查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协助社会事务办做好鼠传病害人群感染的防治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所:做好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查处植物及其产品非法交易活动;负责查处农药在流通领域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品等违法活动;协助农办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活动;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科技部门:协助农办实施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攻关研究。研究分析成灾原因,提出恢复农业生产的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社会事务办:负责做好鼠传病害的患病人群感染动态监测与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鼠传病害在人群发生和传播;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宣传部门:指导区属新闻单位按上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做好采访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质监部门:组织制定有关农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开展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和检验;协助农业、工商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农药及有害有毒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派出所:负责违反有关植物防检疫和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农办、市场监督管理所、社会事务办、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案件的查处;协助公路植物检验检查站开展监督检查;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灭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交通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承运植物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协助做好公路植物检疫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防灾物资的调运;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财经办:负责植物检疫、防灾物资储备,植物检疫、防灾工作经费及补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落实,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植物防、检体系项目建设的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监察部门:监督各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植物检疫和农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民政部门:负责对因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灾情确认和报告

第十三条、镇农办协助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原则负责组织农作物生物灾害诊断和确认。

(一)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的病、虫、草害,由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

(二)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等产生的灾害,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农田鼠害的,应将鼠情及为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卫生部门。

(三)对疑为人、鼠之间感染的,由农业和卫生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诊断、确认。

(四)对疑为转基因生物产生危害的,镇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予以确认。

(五)对疑为新发生的农业生物灾害,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国内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并确认。

(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种类、范围、危害程度等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发现从国(境)外、市外传人我镇或我镇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其风险估评综合评价风险极大、特别危险。

2、飞蝗发生面积100亩以上,主要农作物常见或突发性病虫草害大发生或大流行,危害程度达到或超过防治标准5-10倍,发生范围在5个乡镇(街道)以上,面积达到全县该作物播种面积的50%以上。

3、鼠密度超过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或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4、经确认为转基因生物产生危害的。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县内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其风险估评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

2、飞蝗发生面积10亩至100亩,发生区域在2—5个乡镇(街道);主要农作物常见或突发性病虫草害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大流行,发生范围在2—5个乡镇(街道),面积达到全县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50%。

3、鼠密度达到10%(百夹捕获率)以上的发生面积达到100Q亩以上,或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2500亩以上。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县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其风险估评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

2、飞蝗发生面积在10亩以内,发生区域在1-2个乡镇(街道);主要农作物常见或突发性病虫草害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大流行,发生范围在1-2个乡镇(街道),面积达到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50%以上。

3、鼠密度达到10%(百夹捕获率)以上的发生面积达到200亩以上,或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发生区域在1个乡镇(街道)以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三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前款所称主要农作物指山林、玉米、小麦、花生及大棕蔬菜瓜果。

第十五条农作物生物灾害级别的确认,实行分级管理。三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镇农办负责确认;二级农业生物灾害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农办共同确认;一级农业生物灾害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市有关专家会同镇农办共同确认。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镇农办协助工作。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作物病、虫、草、鼠大面积暴发流行、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犬面积受害等异常腾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4小时内报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灾害经诊断并确定级别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属于人、鼠之间感染的灾害,应当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三)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灾害类型;

2、发生时间与地点;

3、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

5、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四、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一、二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启动;三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预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启动;根据不同的灾害种类,实施相应的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对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应急处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灾情,分析灾情发生原因。在灾区进行灾情调查,认真分析农作物苗情、病、虫、草、鼠害发生隋况,结合其发生规律、流行学、当地地理、作物布局、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发生原因。对可能引起灾害的各项因子,包括害源、传播及流行的媒介和途径等进行跟踪调查。有鼠传疫病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做好有关接触人员的医学观察。

(二)划定灾情发生区域。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按照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监控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主要包括灾害重发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一般防治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作物、地理、气象等条件分析确定的病、虫、草、鼠害将要重发的区域。

监控防治区:可能要偏重发生的区域和偶发区。

(三)制定防治措施。以“目标安全、强化机制,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指导思想,针对不同的病、虫、草、鼠害采取相对应的防治措施,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提高治理成效。

1、在重点防治区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在防治的关键时期,对害源区和流行蔓延区的田块实施全面化学防治;对重大病、虫、草、鼠害发生区实施统一防治,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组织、统一测报、统一时间、统一药剂、统一技术(以下同)”;对严重危害的田块实行翻耕改种;加强田间水源管理,禁止菌源区的水流到其它田块,减少菌源向无病区的蔓延扩散;切断病虫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技术专家组确定的其它应急防治措施。

2、在一般防治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在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旋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防治措施;对灾害常发区、易感病虫作物或品种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加强田问肥水管理,改善作物生长条件,提高作物自身抗性;对大面积重大病、虫、草、鼠害发生区实施统一防治,做到“五统一”;技术专家组确定的其它防治措施。

3、在防治监控区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加强田间肥水管理,改善作物生长条件,提高作物自身抗性;对灾害常发区、易感病虫作物或品种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化学防治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生物农药和生防技术,保护和利用其天敌;应用物理防治技术;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防治措施;技术专家组确定的其它防治措施。

(四)非灾区采取的措施。做好重大病虫的田问调查,准确把握病虫发生动态,及时发布病虫信息,制定防治措施,科学指导防治,确保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尽可能减少病虫的危害损失。

第十九条、对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封锁、控制、扑灭等应急处置,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划定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

疫区: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的区域。

保护区: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其他地区已较普遍发生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

疫情发生区:指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

(二)疫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公告全社会,迅速启动疫情控制预案;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灭和保护措施;严格实施检疫检查等措施封锁疫区,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检疫处理,禁止携带和邮寄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2、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进行彻底销毁处理。疫区内所有染疫种子、种苗和农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对染疫的铺垫物、田地、水源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铺垫物等应予以销毁。

(三)保护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构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处理系统。植物检疫机构要确定1名防疫监测员,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

2、加强我镇具有出口优势农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期监测和种子、种苗的检疫、检验。依据“疫隋干净”原则,对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铲除。开展对“非疫生产区”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

3、在与疫情发生区相连的交通路口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检疫检查,禁止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调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严禁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相关农产品。

4、建立疫情档案制度、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要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四)疫情发生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对种子、种苗及相关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实施产地检疫,指导繁育种单位或个人按检疫要求建立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基地,生产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加强源头检疫管埋严禁染疾而又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种苗和农产品调运。

2、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每年组织开展疫情普查,建立疫情数据库,掌握疫情发生动态。

3.落实防疫控疫措施,开展有效防控。强化对种子、种苗的消毒处理,在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的关键时期,组织、指导群众开展防控工作,落实各项检疫防控措施,封锁控制疫情。

(五)解除封锁。

疫区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查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供可解除封锁的报告,县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报告,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解除令。疫区解除封锁后,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宣布疫情被扑灭。

第二十条对转基因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建立镇、管理区、村三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防、控制和处置物资的储备制度,储备的物资包括农药、化肥、种子、机具等,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镇财政应当将预防、控制、处置、物资储备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提供切实的资金保障。其中对预防、控制和处置灾害的物资储备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

第二十四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条件和保健政策,尤其是对人、鼠之间感染监控和处置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加强对人身安全的保护。对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中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抚恤。对从事一线工作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

第二十五条、经贸、旅游、对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配套预案,以应对区域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六条、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的一、二级预案,县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派副组长)应到场指挥;县技术专家组成员应蹲点灾县现场指导;预防所需的药剂由物资保障组统一组织,所需经费县财政给予补助30%,其余由镇财政负担。

第二十七条、由镇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的三级预案,领导小组副组长应到场指挥;技术专家组成员应在灾区现场指导;预防所需的药剂和经费由乡镇(街道)政府自行组织、安排。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预案由镇农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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