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罚款!
索 引 号: | yishuigqz2811108/2023-000023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高桥镇 | 发布日期: | 2023-09-1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安全生产曝光台: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罚款! |
案件背景
2023年2月,沂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桥镇某加油站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2月22日培训材料中存在虚假情况。
违法事实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编号118第1裁量档次幅度标准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给予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公司负责人处人民币参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情况,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安全教育培训至关重要,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工伤亡与财产损失,不仅可以提高企业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还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建设安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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