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桥镇典型案例曝光(1)
索 引 号: | yishuigqz2811108/2023-000023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高桥镇 | 发布日期: | 2023-09-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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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高桥镇典型案例曝光(1) |
【以案释法】某木业公司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日,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同高桥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存在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沂水县应急局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停产停业,并对其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4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作出处人民币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