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东头镇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 yishuiydtz2591108/2021-000028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院东头镇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2-11 | ||
标 题: | 院东头镇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院东头镇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暂行)
1 工作原则
为及时处理和控制餐饮服务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院东头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我镇餐饮服务实际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
辖区内餐饮服务环节发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或人体健康有危险或者可能有危险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3 预警与报告
3.1 预警
3.1.1 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尤其是餐饮消费环节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发布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信息,定期分析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
3.1.2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举报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1.3 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2 领导机构与报告制度
3.2.1 组织机构及职责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建管所。办公室下设综合、技术指导、后勤保障三个具体工作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与新闻媒体联系,通报或发布有关情况。
(一) 综合组:以党政办为主。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与新闻媒体联系,通报或发布有关情况。
(二) 技术指导组;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卫生院为主。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性质、大小及进展情况讨论提出技术指导意见。
(三) 后勤保障组:以党政办、财政所、派出所、工商所为主。主要职责是经费保障、车辆调度等后勤服务工作。
3.2.2 报告制度
(一)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接报24小时值守制度,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做好记录,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并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启动本预案。监督人员赴现场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向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及同级卫生、农业、工商等相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采祥和流行病学调查。
(二) 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实施速报制度:
(1)事故涉及人数30以上,5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应当于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沂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事故涉及人数超过5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沂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上报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沂水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我镇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进行食品事故应急处置。
(3)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沂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及时逐级上报省和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
(4)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 依法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通报的,或者需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必须经领导小组同意,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发布任何信息。
(四)责任报告单位
(1)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
(2) 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 食品检验机构、科研究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五) 责任报告人
(1)行驶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 应急处置
4.1 监管部门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队伍,所有人员均为应急处置队伍组成人员,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接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发生2人以下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现场检查人员为主进行现场应急处理,发生2人以上的,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组织。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工具畅通,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令,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发生现场。需要他工作人员参与时,由领导小组同意调度,其他队员接到指令,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发生现场。
进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现场应急处置时,执法人员应向有关餐饮服务经营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调查取证
1、对可疑餐饮服务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一是食品及其原料的来源、卫生状况和流向:二是餐饮服务操作过程的情况:三是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四是采集可疑食品及其原辅料等有关样品:五是发生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人数:六是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2、询问进餐者在大批患者发病前48小时内就餐场、就餐位置和就食谱,进行的主副食、名称、数量、来源。厨师、帮厨和其他流动人员应作为重点的调查对象。
3、调查取证时,询问对象应遵循受害人,其次旁证人,再为当事人的顺序做好详细的《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询问人过目签名。
4、收集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依据时,尽可能依法进行现场拍照和录音,以留下试听资料证据。
(二)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通知县疾控中心赴现场采样,做下一步检验分析,以确定最终结果。
(三)协助医疗机构对病人进行救治。
(四)现场判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完成调查的基础上,对收集到各方面证据或资料,进行综合整理提出一个初步意见,结论性意见依据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最后确证。
4.2 餐饮服务经营
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物及其原料、工具、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地址、发生的时间、人数、可疑食品、主要的临床症状和病人在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合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医疗机构
及时接诊属地食物中毒患者,查明食物中毒原因,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根据实际情况写出食物中毒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内容中毒单位、中毒发生的时间、发生人数、可疑中毒食品、主要的临床症状,不得隐瞒、缓报和谎报。
5 后期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完毕,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物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销毁;对封存的被污染的食品用具,责令其进行洗消毒;现场检查人员要写出调查、处置报告。
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有领导小组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发布、解释、说明。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处罚。
6原则
6.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简况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是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险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