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庄镇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行为的通告
索 引 号: | yishuiqzz2691108/2021-000005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泉庄镇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3-24 | ||
标 题: | 泉庄镇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行为的通告 |
为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真实表达选举意愿,根据党章党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县村(社区)“两委”换届期间依纪依法打击破坏换届选举秩序行为,通告如下:
(一)行为人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拉票贿选。通过拉票贿选或者其他破坏选举行为当选为村党组织成员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取消其当选资格;当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1、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消费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礼品、实物或通过快递邮寄、电子红包、网上转账等方式赠送礼品礼金进行拉票的;
2、为选举人提供宴请或安排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3、以慰问、帮扶等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4、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5、以许诺当选后提供村级组织或者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等进行拉票的;
6、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或自有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7、以提供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名义,诱导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或阻止为他人投票的;
8、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者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
9、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者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10、利用其他手段进行拉票贿选的。
(二)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以威胁、侮辱、欺骗、贿赂等手段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或者妨碍选举工作人员正常履职的;
2、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等手段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3、采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资料,或者虚假委托、伪造篡改选票、虚报票数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在选举现场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5、组织、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在选举现场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选举秩序的;
6、在选举现场辱骂、殴打、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的,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选举秩序的;
7、在选举现场损毁、抢夺票箱或者选票,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8、利用宗派关系、宗教势力、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或者参与、唆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的;
9、瞒报虚报或者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伪造债权债务、毁坏账册,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或实物的;
10、拒不移交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物、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的,移交过程中故意破坏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物、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或者违法处理债权债务的;
11、组织、教唆、煽动、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越级走访的;多人走访拒不推选代表,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12、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及采取堵大门、打横幅、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13、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
(三)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选民、候选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选民、候选人或选举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四)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编造、散布干扰换届的言论消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选举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选举现场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在选举现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为人有上述破坏选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有上述破坏选举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村(社区)“两委”换届中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原则,依纪依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欢迎全县广大党员群众对破坏换届选举行为进行如实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