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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道托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yishuibmfwrx/2023-000001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便民服务热线 发布日期: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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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沂水县道托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沂水县道托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及时有效地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概念与等级

(1)概念

本预案所称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是指从事非煤矿产资源生产和采掘施工企业发生燃烧爆炸、冒顶坍塌、中毒窒息、透水、垮坝,露天采石所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2)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等级

根据矿山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分为以下等级;

Ⅰ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是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道托镇范围内非煤矿山发生一般(Ⅳ级)事故以上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当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非煤矿山事故灾害灾难发生后,速迅报请县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杜绝次生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村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本区域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行政村为主,镇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村委会和单位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质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6)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决断。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事求是,科学判断,正确决策,使事故控制在最小限度内,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部门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应急领导小组

镇政府成立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组长由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副镇长担任;成员由镇应急办、环保办、企业办、镇派出所、交警中队、国土资源所、卫生院、镇劳动保障所、镇民政办、镇财政所、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供电所、镇工会等单位领导组成。

2.1.2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镇级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镇应急办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相关主要负责人组成。

2.1.3 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现场设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事故发生地行政村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有关专家和救护队伍负责人等组成。

2.2 相关机构、单位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承办应急救援有关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组织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检查督促各行政村做好非煤矿山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灾难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2.2.3镇政府各成员单位职责

(1)镇应急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参与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受委托组织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派出所、交警中队:指导、协调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运输的畅通和安全。

(3)国土资源所:负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的建设,参与事故调查、救援,加强对事故矿山的整治工作,向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矿山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的地质灾害的抢险资料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对全镇矿山资源进行合理布局规划。

(4)卫生院:负责指导、协调卫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职业中毒人员的职业诊断工作。

(6)电信分、移动分公司负责保障事故灾难现场的通信畅通。

(7)供电所:负责指导、协调供电单位保障事故抢险所需电力供应。

(8)镇民政办:负责协调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后期处理工作;协助善后处理工作。

(9)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待遇支付工作。

(10)镇财政所:负责提供镇级应急救援演练经费保障。

(11)镇工会: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负责组织当地工会协助做好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2)镇宣传部:负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宣传工作,保证事故报道导向的正确性。

2.2.4 事故发生地行政村职责

负责组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做好现场施救、现场警戒、治安保卫、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2.5 事故单位职责

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

2.2.6 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全面负责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及救援工作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领导小组协调,并说明需要增援的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3 预警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安全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灾害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和镇应急办。

3.2 预警行动

安全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扩大。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非煤矿山事故后,要及时报告镇应急办,镇应急办要及时报告镇政府的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根据事态情况报告镇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事态严重的,应及时上报镇政府和县安全管理部门,并由镇政府办公室通报镇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

(1)非煤矿山发生一般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以上人民政府安全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安全应急管理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镇应急办负责全镇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上报工作。

4.2 分级响应

按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II级(重大事故)响应、III级(较大事故)响应、IV(一般事故)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所在地行政村应立即先行启动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安全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 启动IV级响应时,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响应程序: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响应程序:

(1) 立即分别向镇政府值班室、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

(2) 立即向派出所、卫生院、供电所、国土资源所、民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镇工会、镇宣传部等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副组长和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 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4) 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立即组织相关一同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响应程序:

(1) 立即决定启动本预案并作批示;

(2) 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响应程序:

(1)派 出所、国土资源所、供电站、镇工会、镇宣传部领导及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工作。

(2) 根据事故现场救援情况,需要公安消防大队派部队赶赴现场增援的,经镇政府同意后,由镇政府领导通知公安消防大队派赶赴现场配合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启动IV级以上响应,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专家到达现场后,立即配合事故发生地行政村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行政村领导担任,必要时也可由镇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派出所、国土、卫生、供电、民政、应急、劳动保障、宣传等部门、工会领导担任。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小组:

1、现场指挥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非煤矿山救护队、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处置突发灾难。

2、抢险救援组:由非煤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领导小组紧急调集的有关专业救护队救助人员组成,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和保障安全技术措施。总指挥、副总指挥负责协调。

3、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保障抢险救援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抢险过程遇到的技术问题。国土资源所和镇应急办共同负责协调。

4、医疗救治组:由所在卫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和救护人员组成,负责受伤人员现场紧急救护和转运伤员。卫生院负责协调。

5、物资供应组:由镇后勤、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抢险物资、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6、治安保卫组:由派出所负责人及有关民警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安全警戒、治安巡逻、矿区社会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派出所负责协调。

7、后勤保障组:由当地行政村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参加现场抢险的人员、伤亡人员家属的住宿、接待和安抚等工作。当地行政村负责协调。

8、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行政村、镇劳动保障、民政、工会等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抚恤和补偿及其他善后事宜和社会稳定工作。当地行政村负责协调。

9、宣传报道组:负责及时上报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确定对外宣传内容,发布新闻报道。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办公室、宣传、安监等人员组成,当地政府负责协调。

4.5 现场紧急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首先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根据非煤矿山的危害程序,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2)当地行政村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3)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4)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或将伤员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事发地行政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非煤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运输的畅通无阻,保障供电及通讯畅通。

(6)根据抢险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若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措施。涉及跨乡镇、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镇政府办公室协调,并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7)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重大伤害可能的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充分再论证,提出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做出决定。

4.6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安全。

4.7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镇民政等部门协助事发地行政村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清点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5.3 救灾报告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5.4 总结报告

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结束后,事发地行政村应在应急响应结束10天内,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镇人民政府和镇应急办。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报后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救援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抢险效果,抢险工作的经验、教训及建议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有关行政村、安全小组通讯联系方式,保证一旦发生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灾难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镇设立报警电话,电话号码为0539-2501108。应急响应期间,镇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行政村、安全小组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事故发生地通信线路中断,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要及时组织抢修恢复,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装备。非煤矿山企业、各行政村和国土资源所应根据本企业、本地、本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特点,建立和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2、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非煤矿山企业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骨干队伍为基础,以专业队伍为重要力量。国土资源所和镇人民政府以规模较大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非煤矿山救护队建立长期依托关系。专兼职应急队伍和专业骨干队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各行政村、应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后,事发地行政村有关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行政村及卫生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督促医疗卫生单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治药物、器材,开展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物资保障

行政村及其有关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物资和装备。

6、治安保障

发生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后,事故发生地行政村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应按国家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并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经费首先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和非煤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学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各行政村、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非煤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和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和专兼职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非煤矿山救护队加强日常战备训练,确保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各行政村、应急人员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演习

非煤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 监督检查

镇应急办对非煤矿山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镇应急办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

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完成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的;

(2)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因应急救援行动而减少伤亡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责任追究:

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拒不执行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应急办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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