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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种铲毒--致崔家峪镇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索  引  号: yishuicjyz2641108/2021-000018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崔家峪镇 发布日期: 2021-04-1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4-10
标       题: 禁种铲毒--致崔家峪镇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全镇广大居民朋友们: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禁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这封信!

罂粟(别名大烟)是生产加工鸦片、海洛因的主要毒品原植物,长期食用其幼苗或果实容易成瘾、慢性中毒,严重危害身体。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除药用科研外,一律禁止种植。

大麻和罂粟、古柯并称为三大毒品原植物,毒品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提高广大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我镇特发出以下倡议:

一、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努力从我做起,从我的家庭做起,不非法种植、买卖或食用毒品原植物,当好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宣传员、监督员、战斗员和志愿者。

二、构筑识毒、拒毒、防毒的思想防线。增强禁毒法律意识,提高抵御毒品侵袭的能力,构筑拒毒防毒的牢固防线。关爱自己的家人,积极劝告、提醒自己周围的人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三、增强“禁种铲毒、人人有责”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拨打110举报种毒、吸毒、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打击处理涉毒行为。

四、凡被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五、凡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原植物种子或自觉主动铲除已播种的罂粟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广大居民朋友们,搞好禁毒铲毒工作,需要您和大家的一份力量。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远离毒品、抵御毒品诱惑,坚决不种植毒品原植物,为构建和谐、无毒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祝愿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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