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许家湖镇人民政府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 yishuixjhz2501108/2021-000047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许家湖镇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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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许家湖镇人民政府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
预案编号:XJHCRBYQ-YA-09-2021
预案版本号:VER 2.0
沂水县许家湖镇人民政府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许家湖镇应急办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0日
沂水县许家湖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许家湖镇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社区、村、镇直各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沂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为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许家湖镇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贯彻执行。
二0二一年一月十日
许家湖镇党政(人大)办公室 2021年01月10日印发
沂水县许家湖镇人民政府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指导和规范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山东省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市卫健局、县卫健局等部门有关通知、方案、指导意见、预案、判定标准、处理原则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甲类、新发传染病疫情,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公众健康严重危害的传染病疫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4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病疫情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将传染病疫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一级)、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二级)、较大传染病疫情事件(三级)和一般传染病疫情事件(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4.1 特别重大疫情
(1)出现肺鼠疫传播;
(2)出现肺炭疽传播;
(3)出现霍乱暴发,一次疫情发生20例病例以上;
(4)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病例5例以上;
(5)流行性感冒病例数在两周内超过总人口数的2%以上;
(6)发生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播和流行;
(7)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出现500例以上的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
(8)全市在10天内出现的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病例数超过总人口数的2%以上。
1.4.2 重大疫情
出现1例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出现1例鼠疫病例;
发生5例以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禽流感确诊病例;
一次疫情出现10例以上霍乱病例;
出现1例以上肺炭疽病例;
(6)发生职业性炭疽5例以上;
(7)本年发生的艾滋病病例数较去年同期或上一季度的病例数增加5倍以上;
(8)连续出现不明原因的生物恐怖事件;
(9)出现5例以上关联性肾综合征出血热病例;
(10)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出现50-200例以上甲型病毒性肝炎病例;
(11)一个社区或集体单位10天内出现30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2)两周内流行性感冒病例数超过总人口数的1%以上;
(13)一个社区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10例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4)两个以上区(市)在10天内发生50例伤寒、副伤寒病例;
(15)10天内发生的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病例数超过总人口数的1%以上;
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暴发。
1.4.3 较大疫情
(1)出现新发传染病(输入性埃博拉病毒感染、西尼罗病毒感染、裂谷热等)病例;
(2)出现1例人间禽流感确诊病例;
(3)出现一起确定性炭疽;
(4)出现一起不明原因物质的生物恐怖事件;
(5)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传染病暴发,出现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6)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病例并出现续发病例,有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7)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相关单位内出现传染病病例;
(8)一次疫情出现2例以上霍乱病例;
(9)短期内特殊职业(如皮毛加工、牲畜屠宰)人群中出现3例以上炭疽病例;
(10)出现3例关联性肾综合征出血热病例;
(11)本年艾滋病病例数较去年同期增加3-5倍;
(12)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13)两个以上的区(市)在10天内发生100例以上细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14)10天内流行性感冒发病500例以上;
(15)10天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发病数超过500例以上;
(16)一个社区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7)一个社区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5例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4.4 一般疫情
发生除上述特大、重大、较大疫情以外法定报告的传染病突发疫情。
1.5、工作原则
1.5.1 政府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镇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1.5.2 预防为主
普及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辖区公共卫生水平和公众防护意识,加强主动监测,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蔓延。
1.5.3 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对重大传染病的预防、疫情监测、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规范疫情控制的组织、协调、指挥,提高应急效率。
1.5.4 属地管理
镇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1.5.5 分级控制
重大传染病疫情按其强度分四个等级,实施分级预警和控制。一旦发生疫情,按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管理、领导机制和工作预案。
1.5.6 分工负责
镇及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对其主管范围内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采取措施,实施控制,力量不足时可请求相关部门支援。
1.5.7 快速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准确做出反应和处置,使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四个环节紧密衔接。
1.5.8 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防控传染病疫情。推进各类检测试剂、预防性生物制品、特效药物的应用,加强重大传染病的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及操作流程,实现防治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共享。
1.5.9 科学决策
依靠信息化建设,全面采集相关信息,科学分析评估疫情风险,实时决策,正确响应,措施果断。
1.5.10资源共享
科学做好人力、物力、财力储备,资源共享,合理利用,动态管理,减少浪费。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1决策领导机构
根据疫情的等级,启动不同级别的指挥部。指挥部下设不同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并根据疫情变化和预测,研究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并做出决策。
2.2.2日常管理机构
镇卫健站是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传染病日常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同时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负责日常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2.2.3 应急指挥体系
按照疫情等级,启动相应的指挥部,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在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
2.2.4镇政府的职责
镇政府对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镇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各社区(村)、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
2.2 相关部门职责
2.2.1 镇卫健站
(1)牵头做好辖区突发传染病防治工作;
(2)组织拟定辖区突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预案、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协调并指导交通、公交等有关部门,做好卫生检疫工作;健全疫情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全方位疫情监测,检查、督导疫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严密监视疫情动态;
(4)一旦发现突发传染病疫情,迅速组织卫生技术力量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防止流行传播;同时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疫情措施的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5)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科学知识,协助新闻宣传媒体和教育部门开展传染病的防病宣传工作,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意识;
(6)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乡镇卫生水平;
(7)组织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
(8)负责疫情所需治疗、抢救、消毒等物资的采购、运输、调拨工作。
2.2.2 镇宣传部
(1)负责突发传染病防治的新闻宣传工作,注意正确的舆论向,澄清事实,平息有关疫情谣传,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2)一旦出现疫情,要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疫情的政策、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防治工作的成绩。
2.2.3 镇财政所
(1)负责及时筹集、解决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防治必需的经费,为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2)一旦发生疫情,根据街道卫健站提出的物资需求,组织集中采购大宗防治物资和药品,为防治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3)解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常性、应急性公共卫生经费,保证公共卫生各项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2.2.4 镇组织人事办
(1)负责对在突发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解决、落实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编制、引进、培养等问题。
2.2.5 镇教委
(1)负责本辖区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报告等工作;
(2)负责在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中开展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知识的健康教育活动;
(3)组织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预防突发传染病的相关技术措施。
2.5.6 镇工会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传染病防治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预防突发传染病向农村扩散。
2.2.7 镇计生办
负责加强农村、社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建立基层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做好外来人员登记,配合工作站做好基层排查工作。
2.5.8 镇科技站
(1)筹集应急科研经费,组织开展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科学研究工作;
(2)加大对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科研立项的支持力度和协作攻关,解决影响我区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2.2.9镇交通管理所
(1)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零病例日报等工作;
(2)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工作站
(3)负责落实对公交车辆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措施,组织对出租车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2.5.10 镇派出所
(1)确保疫情处理和运送病人、消杀药品、医疗抢救器械及疫情处理所需车辆的畅通;
(2)协助工作站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拒不执行工作站防治措施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3)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协助工作站做好疫区封锁与处理,做好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做好来自疫区的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工作站。
2.2.11 镇工商所、食品安全办公室
做好防治传染病物品、药品、器械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乘机哄抬物价、制假卖假等扰乱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
2.2.12 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室
负责制定、落实传染病可疑病人、疑似病人及确诊病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支付参保病人基本医疗救治费用。
2.2.13 镇邮政、网通
(1)保证疫情控制期间疫区内的通讯、邮政畅通;
(2)协助工作站及时开通卫生防病咨询热线电话、语音电话。 2.2.14 镇民政所
(1)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负责对传染病病人的扶贫救助工作;
(3)组织社团开展防病知识宣传,落实防病措施。
2.2.15街道团委、政府法制办
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并配合工作站做好预防控制传染病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的方针,镇卫生院要对传染病依法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及预测、预报、预警机制,做好疾病控制日常管理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有效防止、减少各种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3.2监测
3.2.1监测中心:由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镇卫健站和镇卫生院组成。 镇疾病控制中心负责全镇传染病监测信息综合分析,承担全镇医疗卫生中心的传染病监测技术培训、咨询和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运送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按照传染病的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并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的要求报告信息。
3.2.2 监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及国务院卫生局要求开展监测的其他传染病。
3.2.3 监测网络: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的构架下,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村二级传染病监测网络,在村一级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3.3 报告
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和举报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隐患及有关线索,并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或者上传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
3.3.1 报告、举报电话及报告人
镇卫健站设立的举报电话为:0539-8374767
责任报告单位: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医疗卫生中心和镇血站;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中心和单位。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中心医务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3.3.2 报告程序及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立即向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调查核实,经核实后,立即向镇卫健站报告,同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疫情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镇卫健站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调查核实,对重大、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县卫健局报告,并根据情况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卫健局通报,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主管部门。
3.3.3 报告内容
(1)事件内容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名称、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事件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事件发展趋势、下一步工作安排。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
① 首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事件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② 进程报告
事件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每日进行进程报告。
③ 结案报告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报告,由镇卫健站组织评估,在确认疫情终止后2周内,对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4 预警
3.4.1 设定传染病疫情预警基线。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本预案对历年各类传染病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制定传染病预警基线。
3.4.2 建立预警报告制度。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预警参数,做出早期、中期和远期预测,编制预警报告,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卫健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向镇卫健站通报。镇卫健站接到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后,应向县卫生监督中心报告。县卫健局接到报告后要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根据情况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卫健局通报。
3.4.3 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在镇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构架下,建立许家湖镇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网络,负责全镇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传输。
3.6 预警级别及发布和解除
3.6.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6.2 预警发布和解除
(1) 一般(Ⅳ级)和较重(Ⅲ级)预警信息由镇政府(镇应急办)或镇卫健站负责发布和解除,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或县卫健局负责发布和解除,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严重(Ⅰ级)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卫健局批准。
3.7 预警化解
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镇人民政府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必须立即向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的控制,坚决防止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扩大以及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镇卫生应急指挥部要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有关镇人民政府协同应急处置,对预警化解进程实行全面监控,并协调有关应急资源予以支持,最大限度降低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造成的损失。
4 应急响应
许家湖镇传染病疫情预警与响应的程序是: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工作报请镇政府和镇卫健站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应急响应的变更与终止程序与启动程序相同。
4.1 Ⅳ 级(一般疫情)响应
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提出疫情预警报告后,经镇卫健站同意,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4.1.1 组织领导体系
成立镇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指挥部设在镇卫健站,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镇卫健站负责向县卫健局报告疫情发展和处理情况,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和处理情况。
4.1.2 防控措施
在坚持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传染源的检索。各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即采取应急防控措施,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社会防控。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对疫点(区)和病人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同时,应加强社区传染病防治和卫生知识的健康教育。
(3)工作站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卫生防疫小分队赶赴现场,按照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追踪传染源、实施对疫点(区)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4)加强辖区内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出租房屋、地下空间、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设施及人口密集场所的爱国卫生运动,镇卫健站成立传染病疫情应急督导组,对上述单位落实定期消毒等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各级学校要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的“四早”措施,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排查疑似病例。应加强教室等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定期实施消毒。
4.1.3 医疗救治
根据疫情启动辖区内的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的医护人员应在接到命令后24小时内全部到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收患者。
4.2 Ⅲ 级(较大疫情)响应
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提出疫情预警报告后,经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报请镇政府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同时,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2.1 组织领导体系
镇政府批准,成立镇传染病防治指挥部,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站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设在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下设办公室、信息、医疗、防控、监督、物资和宣传动员等机构,由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和镇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街道负责人组成,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各机构的职责如下:
(1)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相关政策研究及文稿起草工作。主要由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2)信息组:负责采集、汇总和分析疫情、病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写出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报送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
主要由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有关科室等负责人组成。
(3)医疗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救治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由镇卫健站主管科室和有关医疗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4)防控组:指挥协调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地区的隔离、封锁及全区的防控工作。主要由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主管科室和有关镇交通、派出所、教委、卫生院、农业等部门主管科室负责人组成。
(5)监督组:组织与协调卫生监督力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各项防治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主要由镇应急办、环保办等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6)物资组: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量、及时供应。组织协调居民防护用品及食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给。主要由财政所、食品安全办公室、卫生院等部门的主管科室负责人组成。
(7)宣传动员组: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为防治工作提供各类服务。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为传染病防治而捐赠的款、物。主要由镇卫健站、宣传部门等部门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4.2.2 防控措施
(1)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点(区)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地区、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2)在实施四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① 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可采取对所有疫点(区)及其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传染病临床确诊或疑似患者应集中收治到定点医院或居家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应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
② 公路、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应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许家湖镇人员进行全面的防疫检查。
③ 一旦发生疫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人群聚集地区应定时进行消毒,并配合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必要时可开展主动监测、搜索病人。
④ 中、小学的班级中如发现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及文化课补习。如需全校停课,应由学校报告镇教委,并经镇政府批准。
⑤ 高等学校师生中如发现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例,根据疑似病人的活动范围,应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对其所住公寓、宿舍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学校医院(医务室)应做好疑似病人的留观工作,同时通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处理。停课的班级或学校,应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要求师生减少外出。
⑥ 各街道、社区(村)应启动相应的二级应急预案。相关疫(区)范围内启动“各自为防”工作网络,防止疫情蔓延。发生疫情的街道、社区(村)应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确定各自的联系对象,防治工作须覆盖辖区全体居民。
⑦ 市民外出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应定时对居所进行消毒,搞好居所的楼道卫生,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民应配合疾病控制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⑧ 镇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工作站应组成专职卫生执法小分队,负责监督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监督、检查人口密集场所的防控工作。
4.2.3 医疗救治
根据传染病疫情随时准备接收患者,及时转到镇指定医疗机构治疗。按要求派出增援人员和设备,到达各自支援医院。
4.3 Ⅱ 级和Ⅰ 级(重大和特别重大疫情)响应
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经专家论证,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县卫健局报请县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3.1 组织领导体系
在镇政府的领导下,成立镇传染病防治指挥部,二级应急响应由分管副镇长、一级应急响应由镇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设在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下设办公室、信息、医疗、防控、监督、物资和宣传动员等机构,由县政府各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各职能机构的分工如下:
(1)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相关政策研究及文稿起草工作。主要镇政府办公室和镇法制、卫健、应急、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信息组:负责采集、汇总和分析疫情、病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写出研究、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监督、检查信息报送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主要由镇宣传、卫生、统计、信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3)医疗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救治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由卫生系统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4)防控组:指挥协调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地区的封锁、隔离及全市的防控工作。主要由镇卫生、派出所、交通、教育、城建、农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5)监督稽查组:组织与协调全区卫生监督和纪律监察力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卫生执法检查和行政效能督察。主要由镇卫生、纪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6)物资组: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量、及时供应。组织协调居民防护用品及食品的市场供给。主要由镇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7)宣传动员组: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为防治工作提供各类服务。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为传染病防治的捐赠款、物。主要由镇宣传、卫生、民政、组织人事、外事及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4.3.2 防控措施
在实施三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全镇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县政府制定的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社区(村)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点(区)的隔离、控制,做好隔离地的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传染病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医学观察工作。
全镇居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如实报告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情况,社区(村)发现传染病可疑病人应立即向镇卫健站报告,镇卫健站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点(区)居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在所有进许家湖交通路口应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检疫。各级各类学校应坚持每天学生的晨、午检,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尽量避免人群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型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应坚持每天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跟踪,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高等学校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得离校,家在农村、西部地区或疫点(区)的学生,如出现症状,不得离校,应就地诊治。对离校的大学生,学校应跟踪其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应进行隔离、观察。
传染病流行时,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如工地与民工住地分开,应在两地建立安全通道,民工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民工住地(工棚)进行检查,民工宿舍、食堂、厕所应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或遣散民工。
各单位应调整组织全国性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时间。电子游艺场所、影剧场、歌舞厅、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必须逐一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4.3.3 医疗救治
一旦发生一些重大传染病疫情,按照疫情情况启用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在接到县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收患者。定点支援医院接到县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支援命令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的医护人员,并携带设备到达各自支援医院。
发生突发传染病应急事件时,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由县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指挥,县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派专人监督、落实传染病的急救、转运工作,由各医院院长负总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对于推诿、拒收病人或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医院,应严肃追究责任。各医院要密切配合,确保需要的病人能随时搭乘专用救护车就诊或转诊,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过程中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一般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镇卫健站报镇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较大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镇卫健站报镇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重大和特别重大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县传染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县卫健局和县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患者、密切接触者在被隔离期间,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被隔离人员,其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5.2 紧急调集的传染病防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5.3 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依法给予补偿,用完后能返还的,应及时返还。
5.4 在经济困难的社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镇财政应给予补助。镇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证项目实施的经费。
5.5 镇政府应保证农村基层用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
5.6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现场疫情处理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并发给适当的保健津贴。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6.1.1 镇政府应建立传染病防治物资储备库。
镇卫健站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可采取多种储备形式,以免浪费。储备库着重储备一次性防护服、重型防护服、漂白粉精片、漂白粉、过氧乙酸、抗生素(抗病毒剂)、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和采样设备、采样车、消杀车(消杀器械)等。
6.1.2 发生疫情时,可以根据疫情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发生疫情区域内统筹使用。
6.1.3 所有储备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6.2 财政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3.1 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负责组织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组织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及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组织对镇卫生保健人员和卫生防病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聘用的志愿人员和具有专业工作背景的社会人员进行传染病基础知识的培训,对卫生防疫小分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6.3.2 每个重点传染病每年应开展1-2次疫情应急响应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信息报告、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6.3.3 建立沂水县传染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一旦疫情发生,全县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区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6.4 法制保障
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应研究、制定各类相关文件,各有关部门、系统、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因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工作失误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6.5 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6.5.1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和通告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猜疑引起公众的恐慌。
6.6.2 加强对市场物资价格、销售情况的检查,准备充足的相关商品储备,当市场发生波动时,及时投放储备商品,平抑物价,保持社会稳定。
6.6.3 镇卫健站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普及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疾病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6.6.4 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能有效提供各种服务。
6.6.5 及时报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社会防疫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培训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定期开展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培训。镇卫健站应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使卫生应急救治人员及时掌握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有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7.3 演练
7.3.1镇卫健站每年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演练。组织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医疗急救中心开展综合演练,提高处置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综合应对能力。
7.3.2 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镇政府同意。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镇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镇卫健站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每3年进行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