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索 引 号: | yishuizgz2731117/2023-0000203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诸葛镇 | 发布日期: | 2023-08-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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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以案释法】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案例介绍
近日,沂水县应急管理局联合诸葛镇应急办对某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唐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书,从事焊接作业。
检查人员通过调取监控、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及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确定唐某无证作业,而且警惕性很高,一旦发现有人检查随即撤离现场。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特种作业等危险性非常高,不掌握相关知识,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该行为随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其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类似教训屡见不鲜。对职工个人来讲,无证作业更是面临巨大风险,不仅危害自身的生命安全,还给企业带来安全生产隐患。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