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以案释法】某机械企业教育培训“走过场”未经培训上岗作业案

索  引  号: yishuizgz2731117/2023-0000202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诸葛镇 发布日期: 2023-08-3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以案释法】某机械企业教育培训“走过场”未经培训上岗作业案


案例介绍

近日,沂水县应急管理局联合诸葛镇应急办对某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唐某某教育培训“走过场”,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书,从事焊接作业。

检查人员通过检查企业教育培训“一人一档”、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发现唐某某以年龄大文化差为由,在企业三级教育培训中存在学时不足、考试抄袭等现象,经检查人员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确定唐某无证作业,而且警惕性很高,一旦发现有人检查随即撤离现场。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件启示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特种作业等危险性非常高,不掌握相关知识,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该行为随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其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类似教训屡见不鲜。对职工个人来讲,未经培训无证作业更是面临巨大风险,不仅危害自身的生命安全,还给企业带来安全生产隐患。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