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家峪镇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
索 引 号: | yishuicjyz2641108/2023-000018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崔家峪镇 | 发布日期: | 2023-06-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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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崔家峪镇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 |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项”安全生产创新举措工作要求,引导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根据我镇实际,现制定以下制度:
一、重奖激励“吹哨人”
“吹哨人”是企业内部举报人,“吹哨人”举报具有举报信息详实准确、专业性强、可信度高等特点。“吹哨人”(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企业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镇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有奖举报财政保障职责,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镇应急办依法履行“吹哨人”举报奖励职责,做到应奖尽奖、依法重奖、依规快奖。严格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鼓励企业一线员工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督促有关企业建立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举报联系方式及重奖激励政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驻点监督、执法检查等活动时,要提前或当场向企业员工告知有奖举报受理渠道、重奖激励政策等事项。
二、最严格保护“吹哨人”信息
(一)接办最严格保护。在接收、受理、转办的三个环节,
对掌握的“吹哨人”信息要严格限定在最小知悉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知悉人员范围。
1.接收人员在履行材料收发运转或应急值班值守职责时,首次获取“吹哨人”举报信息后,不得允许与岗位职责无关人员及其他第三方接触知悉“吹哨人”信息。
2.受理人员在履行举报案件立案工作职责时,应为单人掌握“吹哨人”个案信息。通过互联网渠道直接受理的“吹哨人”信息,要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技术安全防护措施。
3.转办人员在履行交办下级单位核查案件或对重大复杂案件提请上级单位核查案件职责时,要对原件予以封存并另行编辑转办件,不得擅自泄露“吹哨人”相关信息,转办人员原则为该案受理人员;调度汇总案件情况时,也应为转办人员单人办理。
(二)核查最严格保护。案件由同一单位核查时,核查牵头人员原则为该案受理人员,不得向该案核查参与人员泄露“吹哨人”信息。核查人员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或者销毁举报材料,不得鉴定“吹哨人”笔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吹哨人”姓名、住址、电话、案情等情况。到企业实地核查时,不得暴露“吹哨人”身份,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在聘请有关专家或第三方参与核查时,要严格其保密义务和责任。
(三)奖励最严格保护。奖励核发人员在履行认定举报事实和奖励金额职责时,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奖励核发人员原则为该案受理人员。履行财务报批手续时,要严格限制财务人员知悉范围“吹哨人”领取现金奖励时不愿露面的,为保护人身安全,允许其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需同时持有“吹哨人”授权委托书、“吹哨人”和受托人的有关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严肃追究对“吹哨人”的打击报复
(一)强化被打击报复“吹哨人”的救助保护。镇应急办在“吹哨人”举报后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其所在企业打击报复而请求保护的,要迅速组织核实,并责令“吹哨人”所在企业作出解释或说明;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举报受到其所在企业错误处理的,应建议企业予以纠正;因举报受到其所在企业解除、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支持并协助其向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维权;因举报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支持其依法向所在企业提出赔偿请求,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救助。
(二)严肃“吹哨人”所在企业打击报复责任追究。镇应急办对打击报复“吹哨人”的企业,其被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违法责任。对“吹哨人”所在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经“吹哨人”举报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程序纳入联合惩戒管理;对“吹哨人”所在企业的打击报复行为,构成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按规定程序将其及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对打击报复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肃监管部门“吹哨人”信息泄露责任追究。镇应急办负责或者承担“吹哨人”举报接办、核查、奖励等岗位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吹哨人”信息,造成“吹哨人”被其所在企业打击报复的,按照“谁知悉谁保密、谁泄露谁担责”的原则,对有关岗位人员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监督举报电话:0539—2641108、12345
监督举报邮箱:cjydwzf@163.com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