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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政发[2017]35号圈里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圈里乡“河长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yishuiqlx2781108/2020-000004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圈里乡 发布日期: 2017-09-2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09-21
标       题: 圈政发[2017]35号圈里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圈里乡“河长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村、乡直各部门:

为规范和推进我乡“河长制”工作,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推动我县河湖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圈里乡乡“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了《圈里乡“河长制”乡级会议制度》、《圈里乡“河长制”乡级部门联动工作制度》、《圈里乡“河长制”乡级督察督办制度》、《圈里乡“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圈里乡“河长制”工作乡级考核办法》、《圈里乡“河长制”乡级验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圈里乡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1日 

圈里乡河长制乡级会议制度

为规范河长制工作会议管理,充分发挥会议在领导决策、推动工作、传递信息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圈里乡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河长会议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乡总河长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乡总河长或乡总河长委托乡副总河长。

出席人员:乡总河长、乡副总河长、乡级河长,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含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村级河段长等。

(二)召开次数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乡总河长同意,可增加召开次数。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乡总河长提出召开;或者由乡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乡总河长确定召开。会议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

研究全乡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重大事项;总结上年度工作和考核情况,审议通过下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实施细则,部署河长制重要工作;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经乡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乡总河长或乡副总河长同意后由乡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各乡级河长牵头组织落实,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乡有关部门,各村河段长负责具体落实。

二、乡总河长专题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乡总河长或乡副总河长。

出席人员:乡总河长或乡副总河长,乡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乡有关部门负责人(不含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关村河段长等。

(二)召开次数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乡总河长或乡副总河长提出;或者由乡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乡总河长或乡副总河长确定召开。会议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乡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通报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协调、督促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研究河长制推进过程中需乡级层面进行决策和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讨论通过重要规划、重要方案、重要制度等;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拟提交乡总河长会议审议的事项;经乡总河长或乡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乡总河长或乡副总河长同意后由乡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乡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落实和协调督导。乡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乡有关部门,有关村级河段长负责具体落实。

三、乡级河长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乡级河长。

出席人员:乡级河长,乡级河长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乡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乡有关部门负责人(不含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乡级河长相应河流有关村级河段长等。

(二)召开次数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乡级河长提出;或者由乡级河长联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乡级河长确定召开。会议由乡级河长联系单位筹备,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乡总河长会议、乡总河长专题会议工作部署;调度相应河流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定推进措施;部署相应河流突出问题清理整治;组织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实行联防联控;研究确定相应河流河长制督导检查、工作考核及拟提交乡总河长会议、乡总河长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经乡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乡级河长同意后由乡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乡级河长联系单位牵头组织落实和督导。乡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乡有关部门,乡级河长相应河流有关村级河段长负责落实。

四、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乡河长制办公室主任。

出席人员:乡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办公室有关成员。

(二)召开频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乡总河长、乡副总河长安排召开;乡级河长提议召开;或由乡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乡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乡总河长、乡副总河长、乡级河长工作部署;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确定拟提交乡总河长会议、乡总河长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报乡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同意后由乡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议定事项由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别落实。

五、乡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员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乡河长制办公室主任。

出席人员:乡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

(二)召开频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乡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乡河长制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主要事项

贯彻落实乡总河长、乡副总河长、乡级河长工作部署;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沟通河长制相关信息及重要事项;讨论提出河长制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和建议;研究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拟提交乡总河长会议、乡总河长专题会议、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乡河长制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由乡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确定事项由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别负责落实。

圈里乡乡级河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有效推动河长制各项工作,按照《圈里乡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部门联动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有关部门之间开展河长制联动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乡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在处理跨部门重要事项时,加强横向联动,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河长制工作开展。

第四条 工作机制

乡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主动认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在乡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协调下开展河长制工作。乡级河长联系单位直接对所联系的乡级河长负责,落实乡级河长安排事项和工作任务,代表乡级河长对相应河流河长制工作涉及的乡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协调,对沿河各村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五条 加强信息共享

(一)信息共享内容

主要包括河流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情况;河流水质情况;涉河基础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情况;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农业面源污染情况;畜禽养殖污染情况;渔业养殖污染情况;城乡生活污水、城乡黑臭水体情况;其他与河长制工作相关的资料。

(二)信息共享方式

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乡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集水利、环保、乡建、国土、交通、农业、林业、兽医等多部门数据为一体的乡河长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供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和乡河长制工作机构查询。与河长制有关的重要数据、重大事项、重要政策等,乡有关部门要及时报乡河长制办公室,由乡河长制办公室采取内部通报、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告知和反馈有关部门。

第六条 加强统筹规划

(一)做好顶层设计

根据河长制工作目标,在深入开展问题排查并与相关部门协商研究、沟通衔接的基础上,由乡河长制办公室制定乡级重要河流综合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工作措施等。

(二)实现工作衔接

根据河长制工作任务分工,各牵头部门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措施等内容。

(三)协同推进实施

乡各有关部门根据综合整治方案和专项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加强联系联动,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使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达到预期成效。

第七条 加强联合检查

(一)检查内容

乡总河长、乡副总河长、乡级河长安排部署事项落实情况;乡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

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由乡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分组进行检查。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可结合工作督察同步进行。

(三)结果反馈

检查结束后,由相关单位提交检查报告,报乡河长制办公室。乡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各村,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八条 加强执法联动

(一)日常执法联动

水利、环保、公安、建房、国土等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及本部门管辖权限以外的涉河违法案件和线索时,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水利、环保、建房、国土等部门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时,公安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置。

(二)专项联合执法

根据工作需要,在乡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水利、环保、公安、乡建、国土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针对涉河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地区或领域进行联合执法,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河流违法行为,维护河流管理秩序。

圈里乡河长制工作乡级督察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乡河长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圈里乡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工作督察督办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乡级督察督办。

第三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河长制工作乡级督察督办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督察制度

第四条 督察分为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全面督察由乡总河长或乡副总河长安排实施;专项督察由乡总河长、乡副总河长或乡级河长安排实施。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

第五条 督察对象: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村级河段长、河长制工作机构。

第六条 督察内容包括:乡总河长会议、乡总河长专题会议、乡级河长会议部署事项落实情况;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村级河段长履职情况;乡河长制工作机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河湖管理和保护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河长制实施成效等。

第七条 督察频次:全面督察原则上每年两次,专项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八条 督察结束后,各督察组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有关情况及时反馈乡河长制办公室。对于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采取督办方式督促落实。

第三章 督办制度

第九条 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乡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和乡总河长、乡副总河长、乡级河长督办。

第十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督办

督办事项:乡总河长、乡副总河长、乡级河长批办事项;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等。其中乡级河长督办事项,由乡级河长联系单位提出,乡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督办。

督办对象: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村级河段长、河长制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乡总河长、乡副总河长、乡级河长督办

督办事项:乡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

督办对象: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其他乡有关部门,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村级河段长。

第十二条 督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的形式交办任务。乡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乡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乡总河长、乡副总河长、乡级河长“督办函”按程序分别报请乡总河长、乡副总河长、相应河流的乡级河长签发。“督办函”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等。

第十 承办单位接到“督办函”后,应按照督办要求按时完成督办任务。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报请乡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第十 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乡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督办任务的,承办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 督办任务完成后,督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督办事项有关资料,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督察督办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河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 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由乡党委政府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察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圈里乡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动态,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安丘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送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真实可靠。所报信息应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做到成绩不浮夸,问题不隐瞒。

(二)准确精炼。文字表述应简明扼要、概况性强,内容要有理有据,有关数据要认真核实。

(三)及时高效。第一时间反映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做到重要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

第三条 专报信息

(一)主要内容:包括乡总河长、乡副总河长、乡级河长批办事项;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需要协调的跨流域、跨行政区划、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建议性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河长制热点舆情等。

(二)报送主体: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各村河段长工作机构。

(三)报送程序: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报送主体将专报信息报乡河长制办公室,乡河长制办公室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由乡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常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

(四)报送范围:乡总河长、乡副总河长、乡级河长。

第四条 通报信息

(一)主要内容:包括乡总河长、乡副总河长、乡级河长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办事项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二)发布程序:乡河长制办公室对通报信息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发布,涉及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需提交乡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

(三)发布范围:乡总河长、乡副总河长、乡级河长,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村河段长工作机构。

第五条 政务信息简报

(一)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动态、工作部署;各地、各单位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等。

(二)报送主体: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各村河段长办公室。

(三)发送程序:乡河长制办公室对报送的信息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对外发送。

(四)发送范围:乡河长制办公室,乡总河长、乡副总河长、乡级河长,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村河段长工作机构。

第六条 网络平台信息

(一)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动态、工作成效、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舆论等。

(二)报送主体: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各村河段长工作机构。

(三)发布程序:乡河长制办公室对报送的信息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交由专人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介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四)发布范围: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 工作报告

(一)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工作总结等。

(二)报送主体:乡级河长联系单位,村河段长办公室。

(三)报送要求:乡级河长联系单位、村河段长办公室每两月将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报乡河长制办公室。

第八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通报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因不认真履行信息报送职责,导致严重影响河长制工作开展、造成重大舆情事故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圈里乡河长制工作乡级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圈里乡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制定考核办法;根据河长制实施的不同阶段进行考核”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总河长(或乡副总河长)对村级河段长、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以及乡级河长对相应河流村级河段长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采取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工作围绕河长制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工作成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整改落实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激励问责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被考核对象不同,考核工作分为对乡级河长的考核、对村级河段长的考核和对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

(一)对乡级河长的考核。由乡总河长(或乡副总河长)进行考核、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二)对村级河段长的考核。由乡级河长对相应河流涉及的村级河段长进行考核、乡级河长联系部门负责组织,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三)对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由乡总河长(或乡副总河长)进行考核,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对乡级河长的考核

主要包括乡总河长会议、乡总河长专题会议、乡级河长会议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察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等。

(二)对村级河段长的考核

主要包括乡总河长会议、乡总河长专题会议、乡级河长会议部署事项落实情况;村级河流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察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群众反映、举报事项处理情况等。

(三)对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

主要包括乡总河长会议、乡总河长专题会议、乡级河长会议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信息报送情况;参加会议情况;牵头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等。

第七条 考核评分

(一)对乡级河长、村级河段长的考核

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组成,实行千分制。根据被考核对象不同,对乡级河长和村级河段长的考核,分别由乡河长制办公室或乡级河长联系单位根据年度任务分工和工作重点,将考核分值分解到相关成员单位,由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计分方法等,并负责考核评分。

(二)对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

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组成,实行百分制。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分值分解,并具体负责日常考核评分。各成员单位根据考核分值和任务分工,制定年度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计分方法等,由乡河长制办公室统筹确定评分细则并组织对其进行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

(一)对乡级河长、村级河段长的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评分90分(含)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其中,对乡级河长、村级河段长的考核评定等次为合格及以下的,对其所在乡级河长、村级河段长的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对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评分90分(含)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第九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计分方法等,在此基础上每年视情况修订考核实施细则,经乡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后印发执行。

第十条 考核步骤

(一)日常考核。被考核对象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整理汇总。考核具体实施主体根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二)自查评分。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的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

(三)年终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年底开始,次年1月底前完成。其中对乡级河长、村级河段长的考核乡河长制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采取现场抽查的方式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考核结束后,负责考核的乡河长制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其中,对乡级河长和乡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成果报乡河长制办公室,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后将考核结果报乡总河长(或乡副总河长)审定;对村级河段长的考核成果报乡级河长联系单位,由乡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后报乡级河长审定,并报乡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统一由乡河长制办公室予以通报,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处于末位的,由有关责任人向乡总河长(或乡副总河长)、乡级河长作出书面说明,乡河长制办公室下达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落实不力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乡总河长(或乡副总河长)、乡级河长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被考核对象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圈里乡河长制乡级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我乡实行河长制验收工作,根据省、潍坊、安丘和《圈里乡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乡河长制建立情况进行的乡级验收。

第三条 验收主体和验收对象

乡河长制办公室是河长制乡级验收的实施主体,应根据验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条 验收内容

主要是按照时间节点对河长制建立情况进行验收。包括实施方案的出台、组织体系的建立、责任落实、工作制度的制定、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的建立、督导检查、培训宣传等。

第五条 评分方法

1、验收进行量化赋分,实行百分制,80分(含)以上为通过验收(验收赋分标准见附件)。

2、验收总得分由乡级重点检查得分和随机抽查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乡级检查得分占总得分的70%;随机抽取2个重点沿河村庄作为抽查对象进行单独赋分,其算术平均分为河流抽查得分,占总得分的30%。

3、设置鼓励性加分项目。对于在河长制工作中成立正式的河段长办事机构;落实河管员经费;设立民间(义务)河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和义务护河队的,经认定可酌情加分。

第六条 验收程序

1、村河长制建立情况验收完成后,向乡河长制办公室提出乡级验收申请。

2、乡河长制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成立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收。

3、实地验收前一天,由验收组随机抽取2个村作为抽查对象,提前通知村做好准备工作。

4、验收组通过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进行验收。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组全体成员和乡河长制工作机构有关人员参加。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听取汇报。村河长制工作机构汇报河长制建立情况。

(2)查验资料。验收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查阅、核实有关资料。

(3)质询。验收组成员就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向村河长制工作机构有关人员进行问询。

(4)讨论、赋分。验收组根据资料查验及质询等情况,对照验收标准进行赋分,经讨论后确定最终得分。

(5)情况反馈。验收组组长反馈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

5、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及时将验收报告和评分表报乡河长制办公室,由乡河长制办公室通报验收结果,并上报乡总河长、副总河长和乡级河长。

第七条 时间安排

2017年11月底前,各村完成河长制建立情况并申报乡级验收,30日前完成整改并报圈里乡级验收。

第八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村要及时进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村,应在验收结果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由乡河长制工作机构向乡河长制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由河段长向乡总河长(或乡副总河长)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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