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富官庄镇广大农民的一封信
索 引 号: | yishuifgzz2881108/2022-000000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富官庄镇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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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致富官庄镇广大农民的一封信 |
“粮丰农稳天下安”,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耕地与基本农田的保护意识,规范用地管理,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现将2021年9月1日新施行的,有史以来最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业、果品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业、果品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即每亩地罚款17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破坏种植条件的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即每亩地罚款42.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阻碍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相关职能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民朋友们,保护耕地就是保护自己的饭碗,保护耕地人人有责,任何人不要触碰国家法律红线,法律是不允许践踏的。耕地是粮食安全的载体,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希望广大农民朋友积极行动起来,保护耕地、珍惜耕地,大力发展粮食生产,杜绝耕地抛荒,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