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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镇临时救助标准

索  引  号: yishuigqz2811108/2021-0000829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高桥镇 发布日期: 2024-02-2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1-11-22
标       题: 高桥镇临时救助标准

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立了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备用制度,3000元以下小额临时救助金由乡镇(街道)审核审批。

不同的救助对象有不同的救助标准。一是因病住院造成家庭困难实行的医疗救助。对于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2000元到20000元救助:个人负担1万元(含)-2万元部分,给予2000元救助;个人负担2万元(含)-3万元部分,给予10%救助;实行阶梯式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多不超过2万元。

其他面上困难群众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起付线比贫困户等高一万元: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万元(含)-3万元部分,给予2000元救助; 3万元(含)-4万元部分,给予10%救助;实行阶梯式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多不超过2万元。

二是对因家庭发生火灾等造成财产损失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给予3000-5000元救助。

三是对因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有人员伤亡,未得到有关赔偿或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给予2000元到5000元救助。

四是对因返贫造成家庭困难或年度内虽未发生住院医疗费支出但家庭困难的给予2000-5000元救助。特别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五是对家庭困难且目前尚未享受救助政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儿童,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救助。

同时建立了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3000元以下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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