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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倡议书

索  引  号: yishuisslbz2401108/2022-000010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 发布日期: 2022-06-0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秸秆禁烧倡议书

转眼之间,又到了收获的时节

在我们沉浸在丰收喜悦的同时,

各类烧荒、焚烧秸秆现象随之增多

焚烧产生的浓烟不仅污染空气

加剧雾霾发生,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而且秸秆焚烧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构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转眼之间,又到了收获的时节

在我们沉浸在丰收喜悦的同时,

各类烧荒、焚烧秸秆现象随之增多

焚烧产生的浓烟不仅污染空气

加剧雾霾发生,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而且秸秆焚烧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构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露天焚烧秸秆严重违法,处罚规定在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违者将依法处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一、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导致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全省已启动卫星遥感监测和铁塔天眼监控系统,凡发生焚烧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影像资料立即启动倒查机制,依法追究点火人的法律责任。

全镇各村要广泛宣传秸秆禁烧政策,大力宣传秸秆焚烧的危害,发现焚烧要及时劝导,时刻谨记“不能烧、不乱烧”;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各村要积极开展秸秆集中堆储、转运,保证村内人居环境干净整洁;要严密实施巡逻督查,不定期进行巡逻检查, 发现焚烧现象严肃问责、追究责任,坚决做到“有火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处”。

为此,我们倡议:

广大群众

要自觉参与巡火巡逻

做到不烧荒、不点火

见到烧荒者坚决制止劝阻

不听劝阻的坚决报警处置

发现有地方起火了冒烟了

第一时间告知镇、村党员干部

同时要积极参与防火扑救

秸秆禁烧是保护环境

保护身体健康的必然要求

为你为我为大家

请自觉停止焚烧秸秆

共同守护一片美好蓝天

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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