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禁烧倡议书
索 引 号: | yishuisslbz2401108/2022-000010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 | 发布日期: | 2022-06-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秸秆禁烧倡议书 |
转眼之间,又到了收获的时节
在我们沉浸在丰收喜悦的同时,
各类烧荒、焚烧秸秆现象随之增多
焚烧产生的浓烟不仅污染空气
加剧雾霾发生,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而且秸秆焚烧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构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转眼之间,又到了收获的时节
在我们沉浸在丰收喜悦的同时,
各类烧荒、焚烧秸秆现象随之增多
焚烧产生的浓烟不仅污染空气
加剧雾霾发生,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而且秸秆焚烧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构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露天焚烧秸秆严重违法,处罚规定在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违者将依法处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一、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导致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全省已启动卫星遥感监测和铁塔天眼监控系统,凡发生焚烧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影像资料立即启动倒查机制,依法追究点火人的法律责任。
全镇各村要广泛宣传秸秆禁烧政策,大力宣传秸秆焚烧的危害,发现焚烧要及时劝导,时刻谨记“不能烧、不乱烧”;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各村要积极开展秸秆集中堆储、转运,保证村内人居环境干净整洁;要严密实施巡逻督查,不定期进行巡逻检查, 发现焚烧现象严肃问责、追究责任,坚决做到“有火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处”。
为此,我们倡议:
广大群众
要自觉参与巡火巡逻
做到不烧荒、不点火
见到烧荒者坚决制止劝阻
不听劝阻的坚决报警处置
发现有地方起火了冒烟了
第一时间告知镇、村党员干部
同时要积极参与防火扑救
秸秆禁烧是保护环境
保护身体健康的必然要求
为你为我为大家
请自觉停止焚烧秸秆
共同守护一片美好蓝天
共同建设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