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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东头镇临时救助救助范围及救助程序

索  引  号: 01-06-2018-000032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院东头镇 发布日期: 2018-01-0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1-06
标       题: 院东头镇临时救助救助范围及救助程序

一、救助范围

1、因遭遇大病、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溺水、见义勇为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或个人

2、因患大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

3、在居住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的临时性困难家庭或个人。

4、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沂水县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申请暨审批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保证明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重病患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和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车祸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及以上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当提交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属教育就助的需提供子女就学证明或交费单据。

2、审核: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村(居)或单位的协助下,应对所有申请家庭或个人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或县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局。

3、审批:县民政局接到审核意见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社区)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县民政局委托申请人所在乡镇或县直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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