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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东头镇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及救助流程

索  引  号: 01-06-2018-000031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院东头镇 发布日期: 2018-01-0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1-06
标       题: 院东头镇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及救助流程

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在我县范围内居住,具有我县常住户口,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对象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美容保健、打架斗殴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二、救助流程

1、“一站式”即时结算

对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凭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在医疗保险结算窗口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

2、其他医疗救助

①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家庭经济状况、病历复印件、各种医疗保险报销之后的单据等证件和证明材料。

②审核。乡镇(街道)或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准确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审查申请人医疗费用时,应剔除单位报销、补助的医疗费用和参加各种医疗保险补偿、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等,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③审批。县民政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研究审批,按照政策规定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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