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东头镇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 05-06-2018-00006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院东头镇 | 发布日期: | 2018-05-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18-05-06 | |
标 题: | 院东头镇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
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
二、办理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二)《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乡医疗救助服务规范”部分“四、服务部门 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等特定困难群众,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实施救助,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沂水县院东头镇民政所
地址:院东头镇便民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及孤儿;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救助审批表
(二)住院单据
(三)申请人信用社折(卡)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低保证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院东头镇民政所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院东头镇民政所。
(二)电话咨询:0539--259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