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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庄镇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案例曝光

索  引  号: yishuiyzz2851108/2023-000011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杨庄镇 发布日期: 2023-09-0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杨庄镇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案例曝光

2023年9月4日,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同杨庄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对某选矿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焊工邹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正在从事焊接作业。

违法事实:该企业上述行为依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责任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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