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民字【2018】3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sgz2761108/2018-000009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沙沟镇 | 发布日期: | 2018-09-1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9-10 | ||
标 题: | 沂民字【2018】3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电[2015]118号)、《关于印发沂水县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沂政发[2015]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救助标准范围
1、医疗救助
(1)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2000元到20000元救助: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万元(含)-2万元部分,给予2000元救助;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万元(含)-3万元部分,给予10%救助;医疗费用个人负担3万元(含)-4万元部分,给予20%救助;医疗费用个人负担4万元(含)-5万元部分,给予30%救助;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万元(含)-6万元部分,给予40%救助;医疗费用个人负担6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多不超过2万元。
(2)其他困难群众
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2000元到20000元救助: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万元(含)-3万元部分,给予2000元救助;医疗费用个人负担3万元(含)-4万元部分,给予10%救助;医疗费用个人负担4万元(含)-5万元部分,给予20%救助;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万元(含)-6万元部分,给予30%救助;医疗费用个人负担6万元(含)-7万元部分,给予40%救助;医疗费用个人负担7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多不超过2万元。
2、火灾救助
对因家庭发生火灾等造成财产损失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给予3000-5000元救助。
3、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对因返贫造成家庭困难或年度内虽未发生住院医疗费支出但家庭困难的给予2000-5000元救助。特别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
对家庭困难且目前尚未享受救助政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儿童,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救助。
二、审核审批要求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对所有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重点核实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逐户填写入户核查表,同时将所有受助对象名单在村务(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入户照片及公示照片随救助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民政局并存档,县民政局审核审批。
本通知有效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