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程序
索 引 号: | yishuixwz2421108/2023-000013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夏蔚镇 | 发布日期: | 2023-06-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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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程序 |
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死亡证明需村【居】党组织书记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同时须提供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超过18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需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3)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需市、县两级精神类专科医院同时出具诊断证明和病历记录。
(4)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或父母属于服刑人员的,需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
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因父母服刑、失踪、精神病、重度残疾(精神和智力类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其他类别一级以上)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以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逐个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附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一并上报县民政局。
3、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孤儿救助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书》。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书》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县民政局同时与孤儿长期生活的监护人签定《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县民政局和监护人留存),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协议书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填写《沂水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填写《沂水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县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各乡镇应当在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发放。补贴按月发放,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形式,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和县残联审定的发放名单和金额,按月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四)管理。对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复核一次,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共同完成,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要加快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残疾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流程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一)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二)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乡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救助流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对象,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0-18周岁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1、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判刑),另外一方再婚,被再婚父(母)遗弃并跟随其他监护人长期生活的;
2、父(母)一方重度残疾(精神和智力类,残疾等级二级以上;肢体和视力类,残疾等级一级以上)无力抚养,另一方再婚或出走,被再婚父(母)遗弃并跟其他监护人长期生活的;
3、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出走或失踪,因法院无法出具失踪证明,而未能享受孤儿或者困境儿童待遇的;
4、符合孤儿或困境儿童条件,因未落户口,不能办理孤儿或者困境儿童待遇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救助待遇。
(一)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申请书;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申请审批表;
3、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儿童户口索引、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事实无人抚养父母死亡证明:(1)儿童父母05年以后死亡的必须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2)儿童父母05年以前死亡的需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5、属于服刑人员的需出具法院的判决书;属于残疾对象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6、失踪或出走不能出具法院证明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乡镇政府加盖公章;
7、未落户的儿童无法提供儿童户口索引、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的,由村委会出具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并由乡镇政府加盖公章;
8、另外一方再婚,被再婚一方遗弃,儿童跟随其他监护人生活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乡镇政府加盖公章;
9、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二)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务(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入户照片及公示照片随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审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并在审查初核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救助待遇作出决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