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四十里堡镇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 yishuisslbz2401108/2022-000009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 | 发布日期: | 2022-06-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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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应急预案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镇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与《临沂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沂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较大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故。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事件分级
本预案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
(1)一般(IV级):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只需要调度个别科室和相关职能站所、村级组织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较大(III级):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调度个别科室和相关职能站所、村级组织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II级):是指事态复杂,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调度多个科室和相关职能站所、村级组织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别重大(I级):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辖区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镇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并有效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对接。
1.6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有效控制危机。
(3)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应急管理机制,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坚持协调处置的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协调联动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村及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的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5)坚持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同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实现信息共享。
1.7应急预案体系
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镇政府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文件。由镇政府制定,报县政府备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定,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备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镇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镇直有关部门制定、报镇政府备案。
(4)村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村基层政权组织要在镇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并报镇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镇政府备案。
(6)举办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镇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2.1.1、负责指挥、协调全街重、特大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1.2、政委由镇党工委书记担任,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应急、综治、经济、卫计、民政、财政所等部门和有关社区以及公安、交警、消防等负责人组成。
2.1.3、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镇分管安全生产副职担任。
2.1.4、总指挥部职责:负责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修订,并督促各社区(网格)、各部门认真实施;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负责统一部署、指挥、协调镇各部门、各社区(网格)按应急预案迅速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统一调配救援设备、人员、物资、器材和占用场地,在抢救设施、设备、车辆和人力不足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出援助建议。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批准启动救援预案和终止紧急状态,发布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组织落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1.5、办公室职责:协助正、副总指挥工作。负责政委、总指挥、副总指挥命令的下达及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定期或不定期向区政府提供我街重、特大危险源的详细情况,检查各专业分部和有关部门是否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备案;检查预案的模拟演习,评估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做好事故(险情)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的报道,统一对外发布经指挥部审定的事故信息;办理镇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指挥二三级网格有关部门和系统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督促演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按照指挥部指令组织网格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协调组织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可用场地,并负责在事故后组织归还或补偿;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处理具体工作。
2.2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和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物资供应、善后处理、抢险救灾、事故调查七个指挥组,其主要职责是:
2.2.1、应急处理办公室:由镇武装部部长任主任,镇安全生产副职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指令传达和信息处理等工作。
2.2.2、警戒保卫指挥组:由人大工委主任任指挥,镇派出所所长任副指挥,负责事故现场保护、交通疏散、秩序维护、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严格控制进出人员及车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具体实施工作由派出所负责。
2.2.3、医疗救护指挥组:由城管副职任指挥,卫计副职任副指挥,负责组织抢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其它危害,协调卫生、农林水利、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具体实施工作由城管办负责。
2.2.4、物资供应指挥组:由财政所所长任指挥,根据事故类别,协调有关部门及有关社区以及企业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援物资,安排好抢险救援人员的膳食,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财政所负责。
2.2.5、善后处理指挥组:由安全生产副职任指挥,民政副职任副指挥,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所、工会、人社所及其它相关部门,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及其所在地、部门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落实用于接待伤亡人员家属的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的动态。具体实施工作由应急站负责。
2.2.6、抢险救援指挥组,由发生事故单位的社区主任任指挥,负责事故现场的紧急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类别由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执行总指挥的命令,组织指挥前方救援,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如来不及报告可先行处置后报告。
2.2.7、事故调查指挥组,由安全生产副职任指挥,负责事故情况的调查、事故原因的分析及处理建议工作。
3、运行机制
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我镇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信息监测部门或事发地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报请镇政府应急指挥部组织召开会议,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预测与预警
镇政府应急指挥部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信息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汛情监测、交通安全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能力。
(2)下令和相关行业部门要负责本镇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镇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颁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镇、部门)要立即如实向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的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由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立即向村委会(镇)、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2)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镇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将镇政府应急指挥部领导重要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村委会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各村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要高度重视,严密监视事态发展,及时上报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
(4)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由镇政府或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按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
3.2.2先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2)镇政府在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应急响应,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出请求,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3.2.4指挥与协调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I级):由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镇长或分管副镇长等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同时,立即上报县政府,请求支援。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III级):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及时上报县政府请求支援。
(3)一般突发性公共事件(IV级):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政府领导和相关专项指挥部领导负责指挥。必要时,上报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3.2.5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保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在启动各级相应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各社会团休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全镇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镇政府报请县政府批准。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镇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和公共媒体搞好动员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镇直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并报镇政府应急指挥部备案。
3.2.6应急结束
(1)镇政府应急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需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镇政府应急指挥部,经镇政府或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批准后,作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应急委员会或省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其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3.3恢复重建
3.3.1善后处置
(1)镇政府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村委会(镇或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3.3.2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2)各村委会、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求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同时,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3.3.3保险与理赔
保险公司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3.3.4调查与评估
(1)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5日内,向镇政府应急指挥部提交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由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2)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1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镇政府应急指挥部,由镇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3.3.5恢复重建
镇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委会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给予援助的,由镇政府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3.4信息发布
(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尤其是涉外、涉及港澳台胞和民族、宗教等重大问题的新闻报道,必须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执行。
4.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镇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必要时,由镇政府负责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
4.1人力保障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防洪抢险、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要及时向县政府请求援助。
4.2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镇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2)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
4.3 社会救助
镇民政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4 医疗卫生保障
(1)镇卫生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准备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积极配合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治安维护
(1)镇武装部、派出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市公安局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做的各项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3)事发地镇政府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1)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结合本镇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2)参加预案演练的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行业单位。
(3)预案演练从类别上分为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事故灾难应急演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演练;预案演练从形式上分为实地仿真演练、机关作业演练和网络模拟演练。
(4)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通过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
5.2宣传教育
(1)要通过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2)各有关部门要在中、小学普遍开展应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在村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3)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密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5.3应急培训
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一次。
5.4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镇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2)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镇政府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沂水县四十里堡镇制定,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并上报县政府备案。镇直有以关部门和各村委会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具体制定相应的预案。
6.2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镇政府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