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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沟镇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指南

索  引  号: yishuisgz2761108/2023-0000236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沙沟镇 发布日期: 2024-01-2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沙沟镇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供养

二、设定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三、办理条件

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四条条件。

四、申请材料

1.二代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地点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沙沟镇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

七、窗口名称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沙沟镇便民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

八、咨询电话

0539-2761108

九、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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