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沂水县医疗保障门诊“两病”、慢性病、特殊疾病报销政策
索 引 号: | yishuiycjd2276811/2020-000015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沂城街道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6-15 | ||
标 题: | 转:沂水县医疗保障门诊“两病”、慢性病、特殊疾病报销政策 |
一、两病政策
1.病种:高血压、糖尿病
2.报销政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县级医院起付标准为年内累计100元,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50%,高血压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200元,糖尿病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200元,合并“两病”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300元。其中高血压药物(复方利血平、氨氯地平、尼莫地平、尼群地平、硝苯地平、普萘洛尔、美托洛尔、氢氯噻嗪、卡托普利、缬沙坦)和糖尿病药物(二甲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格列美脲、消渴丸)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100%。
二、慢性病政策
1.病种: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间质纤维化,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及其并发症,肺动脉高压,冠心病,消化性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乙型(丙型)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肝硬化,前列腺增生症,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病综合征,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发性(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垂体瘤(催乳素瘤),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症,糖尿病及其并发症,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症,股骨头坏死,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脊柱关节炎、干燥综合征,贝赫切特病(白塞病),特发性炎症性肌病、系统性硬化病,脑出血(脑梗塞)后遗症期,癫痫,帕金森病(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多发性硬化,重症肌无力,银屑病,肝豆状核变性,心脑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抗栓治疗(有效期两年),肺结核(含其他部位结核病,有效期两年),慢性肾衰竭(慢性肾脏病CKD3-4期),抑郁性精神病、躁狂症,垂体性侏儒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苯丙酮尿症(不含6周岁以下免费治疗者),Prader-Willi(小胖威利),Turner综合征(先天性卵巢发育不全),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2.报销政策:年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60%,每人每年最多报销8000元。
三、特殊疾病政策
1.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重性精神疾病(含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血友病,白血病,儿童孤独症,儿童智障,儿童脑瘫,儿童言语障碍,儿童听力障碍,儿童视力障碍,儿童肢体障碍。
2.报销政策:年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0%,封顶线与住院报销合并为15万元。重性精神疾病参保患者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三级医保定点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不设起付线,所用特定药物报销比例为100%。特定药物包括:奋乃静、氟哌啶醇、利培酮、氯丙嗪、氯氮平、舒必利、碳酸锂、五氟利多。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