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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城街道医疗救助标准

索  引  号: yishuiycjd2276811/2021-0000296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沂城街道 发布日期: 2024-05-0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城街道医疗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具体分六类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二、居民参保分类资助新政策

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进行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进行定额资助。

三、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

基本医保发挥主体保障功能,大病保险发挥补充保障的减负功能,最后医疗救助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分别比我市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保险特药起付线。

四、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补助)等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统称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规定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五、提高医疗救助的年度救助限额

我市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的年度救助限额由原来的4万、3万元统一提高至5万元,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对象的年度救助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4万元,减轻救助对象就医负担。

六、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

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全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救助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限额2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医疗救助待遇和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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