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城街道特困供养人员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 yishuiycjd2276811/2021-000029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沂城街道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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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城街道特困供养人员服务指南 |
特困人员供养的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供养
二、设定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三、办理条件
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四条条件。
四、申请材料
1.二代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地点
沂水县沂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六、办公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七、窗口名称
沂水县沂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八、咨询电话
0539-2276068
九、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