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索 引 号: | yishuimzz2661108/2020-000134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马站镇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
标 题: | 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的下列家庭(急难型、支出型)或者个人,在经过各类保险报销、赔付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获得临时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矿难、溺水等安全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低保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
(四)因患危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申请受理
困难家庭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
三、审核审批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及时按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进行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调查审核,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理由。
具体办理以各县(区)民政部门出台的《临时救助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