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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做环评的原因

索  引  号: yishuisslbz2401108/2022-000007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 发布日期: 2023-06-0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需要做环评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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