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救助
索 引 号: | 07-27-2017-00028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黄山铺镇 | 发布日期: | 2017-07-2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7-07-27 | ||
标 题: | 教育救助 |
(一)救助对象
我城乡低保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省教育考试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缴学费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持村(居)民委员会或父母单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救助申请。
2、审核。乡镇、街道直接受理救助申请,并负责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
3、审批。县民政局进行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将救助名单上报市民政局。
四、受灾人员救助
(一)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威胁或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凡需要救助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镇、街道接到申请后,按照救助条件,在村、社区的协助下进行调查、审核、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自然灾害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审批:由区民政局进行审批,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进行救助。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