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临时救助标准
索 引 号: | yishuibmfwrx/2021-000074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便民服务热线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2-03 | ||
标 题: | 2021年临时救助标准 |
一、救助标准范围
1、医疗救助
(1)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2000元到20000元救助;
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万元(含)-2万元部分,给予2000元救助;
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万元(含)-3万元部分,给予10%救助;
医疗费用个人负担3万元(含)-4万元部分,给予20%救助;
医疗费用个人负担4万元(含)-5万元部分给予30%救助;
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万元(含)-6万元部分给予40%救助;
医疗费用个人负担6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多不超过2万元。
(2)其他困难群众
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2000元到20000元救助;
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万元(含)-3万元部分,给予2000元救助;
医疗费用个人负担3万元(含)-4万元部分,给予10%救助;
医疗费用个人负担4万元(含)-5万元部分,给予20%救助;
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万元(含)-6万元部分,给予30%救助;
医疗费用个人负担6万元(含)-7万元部分,给予40%救助;
医疗费用个人负担7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多不超过2万元。
2、火灾救助
对因家庭发生火灾等造成财产损失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给予3000-5000元救助。
3、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对因返贫造成家庭困难或年度内虽未发生住院医疗费支出但家庭困难的给予2000-5000元救助。特别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
对家庭困难且目前尚未享受救助政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儿童,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救助。
5、小额救助
各乡镇(街道)对3000元以内的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直接进行审核审批。
6、紧急救助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突发性灾难,需要立即实施大额救助的,各乡镇(街道)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受理,5个工作日内按照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完善审核审批材料,上报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