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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重点救助对象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yishuihspz2611108/2018-000096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黄山铺镇 发布日期: 2018-12-2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12-27
标       题: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重点救助对象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重点救助对象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实施机构:沂水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三)申请主体:享受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待遇的人员。

(四)受理地点:沂水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沂水县正阳路21号一楼东社会救助大厅)

(五)办理依据:

《沂水县社会救助办法》(沂政发[2015]47号),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对其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家庭仍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六)办理条件

享受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待遇的人员。

(七)申请材料

(八)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沂水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沂水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沂水县正阳路21号一楼东社会救助大厅)

咨询电话:05392267538

电子邮箱:ysxmzjjzk@sina.com

二、办理流程

重点救助对象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由政府给予医疗救助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站式”结算,救助金额从患者应缴纳自负费用中扣除。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 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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