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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医疗救助标准

索  引  号: yishuihspz2611108/2024-0000057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黄山铺镇 发布日期: 2024-05-0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医疗救助标准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实行定额补贴。

2、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治疗的,不设起付标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人员给予100%的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的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脱贫攻坚过渡期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 3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医疗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限额1万元。

3、再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的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脱贫攻坚过渡期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的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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