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关于2017年度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大病救助申请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0-2018-00016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龙家圈镇 发布日期: 2018-01-1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1-10
标       题: 关于2017年度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大病救助申请的通知

关于2017年度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大病救助申请的通知

现收取2017年度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大病救助申请及相关报销单据。

按照沂政发[2008]15号《关于印发《沂水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文件要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优抚医疗保障办法报销后,个人支付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大病医疗救助。

救助金额:残疾军人、“三属”、老复员军人为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15%,带病回乡、参战涉核退役军人5%,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民政部门实施住院医疗补助、大病救助,必须符合规定的诊断项目、范围和标准。下列情况不属于补助、救助范围: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优抚对象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 因交通肇事或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 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需要报送的材料:

1、 沂水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大病救助审批表

2、 优抚医疗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 2017年本年度住院病历复印件、报销单据原件

4、 银行账号、开户行复印件(必须是个人领取抚恤金的账户)

5、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大病救助汇总表(加盖乡镇民政所公章)

所有材料请于2018年1月30日前报送县民政局优抚医保办。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