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大病救助申请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2018-00016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龙家圈镇 | 发布日期: | 2018-01-1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1-10 | ||
标 题: | 关于2017年度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大病救助申请的通知 |
关于2017年度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大病救助申请的通知
现收取2017年度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大病救助申请及相关报销单据。
按照沂政发[2008]15号《关于印发《沂水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文件要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优抚医疗保障办法报销后,个人支付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大病医疗救助。
救助金额:残疾军人、“三属”、老复员军人为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15%,带病回乡、参战涉核退役军人5%,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民政部门实施住院医疗补助、大病救助,必须符合规定的诊断项目、范围和标准。下列情况不属于补助、救助范围: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优抚对象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 因交通肇事或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 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需要报送的材料:
1、 沂水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大病救助审批表
2、 优抚医疗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 2017年本年度住院病历复印件、报销单据原件
4、 银行账号、开户行复印件(必须是个人领取抚恤金的账户)
5、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大病救助汇总表(加盖乡镇民政所公章)
所有材料请于2018年1月30日前报送县民政局优抚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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