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镇儿童福利申请指南
索 引 号: | yishuizgz2731117/2022-000008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诸葛镇 | 发布日期: | 2022-06-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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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诸葛镇儿童福利申请指南 |
当前各类儿童福利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
1、机构集中养育孤儿:1936元/人/月;
2、社会散居孤儿:1540元/人/月;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540元/人/月;
4、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1540元/人/月;
5、重点困境儿童:1078元/人/月;
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可采取补差方式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符合多种身份认定条件人员享受待遇衔接有关政策
1.孤儿、低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发放低保补助金。
依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9〕54号)第十七条规定:“分散供养的孤儿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纳入低保范围,但孤儿本人不再发放低保补助金。”
2.孤儿、残疾人。残疾孤儿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规定:“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孤儿等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已获得低保补助金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依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重度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依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申请人可根据当地保障情况,自愿选择如何领取相关补助。选择领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如救助供养金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进行补差发放。选择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进行全额发放。
依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规定:“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孤儿等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8.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对象。已获得低保补助金且未达到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依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已失效)规定:“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9.低保对象、残疾人。领取低保补助金的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山东省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山东省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重度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10.特困人员、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11.孤儿、低保对象、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残疾人。已获得低保补助金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总额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3.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对象、残疾人。已获得低保补助金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总额未达到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残疾人。申请人可根据当地保障情况,自愿选择如何领取相关补助。选择领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如救助供养金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进行补差发放;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选择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进行全额发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依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