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镇儿童福利申请指南
索 引 号: | yishuizgz2731117/2021-000013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诸葛镇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
标 题: | 诸葛镇儿童福利申请指南 |
儿童福利科业务培训
首先了解一下几个定义:
一、孤儿:生父母死亡(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意外事故死亡证明等能证明孤儿生父母去世的证明材料)、生父母查找不到下落(法院出具的死亡或失踪判决书;其他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生父母查无下落的证明材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遇特殊情况无直接证据证明生父母下落不明的,可提供有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提交申报)。
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1〕207号 )“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遇有问题的,应加强与公安、司法、卫生、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帮助孤儿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人口失踪证明,对于人民法院宣告人口失踪或死亡所需的费用,可通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申请减免。”
孤儿保障中的几个特殊规定:
1、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续留证明:每年的在学证明)。(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民函〔2019〕109号 )文件规定:对纳入“助学工程”的孤儿,除领取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外,仍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待遇直至全日制学校毕业(不含博士研究生阶段))
2、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孤儿,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不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孤儿,按照《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供养范围。
二、困境儿童: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三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待遇。
①父母重度残疾(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情形,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残疾情形)的儿童;(父母双方重残或一死一重残)
②父母服刑在押的儿童;(父母双方服刑或一死一服刑)
③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包括父母任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感染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2、重点困境儿童: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贫困家庭、经济困难都按照是否纳入低保把握。2020年5月9日省视频会议儿童福利处长解释)。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待遇标准: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困境儿童本人银行账户。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3、低保家庭儿童: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的儿童。
4、特困救助供养儿童:指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
5、残疾儿童:持有残疾人证的儿童
6、监护困境儿童:指因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依据:鲁政办发〔2011〕47号、鲁民〔2012〕86号
四、农村留守儿童: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务工时限可按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把握,务工地可按县域以外把握。
五、农村留守妇女:指大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不满六十周岁的妇女,务工或经商地可按县域以外把握。
当前各类儿童福利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
1、机构集中养育孤儿:1936元/人/月;
2、社会散居孤儿:1540元/人/月;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540元/人/月;
4、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1540元/人/月;
5、重点困境儿童:1078元/人/月;
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可采取补差方式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二、关爱服务队伍
1.儿童督导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人员。
2.儿童主任:村(居)民委员会中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儿童主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2.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予以更新。
3.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4.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5.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
6.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符合多种身份认定条件人员
享受待遇衔接有关政策
1.孤儿、低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发放低保补助金。
依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9〕54号)第十七条规定:“分散供养的孤儿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纳入低保范围,但孤儿本人不再发放低保补助金。”
2.孤儿、残疾人。残疾孤儿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规定:“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孤儿等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已获得低保补助金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依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重度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依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申请人可根据当地保障情况,自愿选择如何领取相关补助。选择领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如救助供养金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进行补差发放。选择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进行全额发放。
依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规定:“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孤儿等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8.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对象。已获得低保补助金且未达到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依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已失效)规定:“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9.低保对象、残疾人。领取低保补助金的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山东省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山东省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重度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10.特困人员、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11.孤儿、低保对象、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残疾人。已获得低保补助金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总额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3.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对象、残疾人。已获得低保补助金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总额未达到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残疾人。申请人可根据当地保障情况,自愿选择如何领取相关补助。选择领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如救助供养金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进行补差发放;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选择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进行全额发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依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附:1、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随访记录本
2、《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
编号:37(省) □□(市) □□(县) □□□□(儿童序号)
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随访记录本
儿童姓名: .
(2020年度)
随 访 须 知
一、随访对象
1.农村留守儿童: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务工时限可按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把握,务工地可按县域以外把握。
2.困境儿童:
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②重点困境儿童: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③低保家庭儿童: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的儿童。
④特困救助供养儿童:指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
⑤残疾儿童:持有残疾人证的儿童。
⑥监护困境儿童:指因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3.孤儿: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助医、助学政策的受益群体是指享受民政部“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的群体,不包括地方自行设立的助医助学项目的受益人员。
4.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
5.农村留守妇女: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不满六十周岁的妇女, 务工或经商地可按县域以外把握。
二、随访内容
掌握儿童相关生活保障、家庭监护责任落实、就学情况、户籍落实、资金发放、身心健康及品行发展等情况。
三、随访频次
1.社会散居孤儿至少每月随访1次。
2.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至少每季度随访1次。
3.有监护较差、辍学、重病重残、有流浪史情况的困境儿童至少每月随访1次。
4.特殊时期,应适当提高随访频次。
四、解决路径
基本信息
儿童姓名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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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情况 |
□ 农村留守儿童 |
□ 困境儿童(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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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 健康 |
□ 残疾 |
□ 重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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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情况 |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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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生活保障 |
□ 建档立卡 |
□ 特困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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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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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障或慈善救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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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情况 |
□幼教 及以下 |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大学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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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与儿童 关系 |
联系电话(手机) |
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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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身份(职务):□ 儿童主任 □ 儿童督导员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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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随访人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随访人身份(职务):□ 儿童主任 □ 儿童督导员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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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 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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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动《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 (一)明确两类机构功能定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具体职责见附件1。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各地要采取工作试点、业务培训、定点帮扶、结对互学等多种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尤其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二)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要对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职责,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各地已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县级民政部门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整合现有资源,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具体机构承担相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照料儿童能力不足的,可就近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为养育并签订委托协议。 (三)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各地要因地制宜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推动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向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已经将孤儿转出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探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临时照料、康复指导、特殊教育、精神慰藉、定期探访、宣传培训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儿童福利机构不断拓展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力争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康复机构,探索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 二、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 (一)加强工作力量。坚持选优配强,确保有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主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督导员”。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要求组织开展儿童工作业务骨干以及师资培训。原则上,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督导员,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培训内容要突出儿童督导员职责(见附件2)、儿童主任职责(见附件3),突出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家庭教育等重点。各地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到培训资金重点倾斜、培训对象重点考虑、培训层级适当下延。 (三)加强工作跟踪。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跟踪机制,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和表扬,并纳入有关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推荐范围;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及时作出调整。各地要依托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及时录入、更新人员信息。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一)培育孵化社会组织。各地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加强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关爱保护服务水平,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要在场地提供、水电优惠、食宿保障、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电话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条件。要统筹相关社会资源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 (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结合实际需要做好资金保障,重点购买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要加大政府购买心理服务类社会组织力度,有针对性地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儿童提供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专业性关爱服务,促进身心健康。引导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优先聘请村(居)儿童主任协助开展上述工作,并适当帮助解决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开支。全国青年志愿服务入库优秀项目可优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支持范围。 (三)发动社会各方参与。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动员引导广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深入贫困地区、深入贫困服务对象提供关爱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救助帮扶,引导企业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明确建设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要调整健全省、市、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大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帮助深度贫困地区解决特殊困难和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提供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需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经费保障。要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等资金,实施规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项目。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逐步提高儿童关爱服务使用比例。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儿童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地分配各类有关资金时要充分考虑贫困地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数量、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服务对象数量,继续将“贫困发生率”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作为重要因素,向贫困地区倾斜并重点支持“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开展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三)密切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求助,依法迅速处警,会同、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行为,按政策为无户籍儿童办理入户手续。教育部门要强化适龄儿童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送教上门、心理教育等工作措施,为机构内的困境儿童就近入学提供支持,对有特殊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优先安排在校住宿。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申请提供法律援助,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妇儿工委办公室要督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儿童发展纲要要求,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共青团组织要会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通12355未成年人保护专线,探索“一门受理、协同处置”个案帮扶模式,联动相关部门提供线上线下服务。妇联组织要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将倡导家庭文明、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纳入家庭教育工作内容,引导家长特别是新生代父母依法履责;要充分发挥村(居)妇联组织作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帮扶服务。残联组织要积极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康复、教育保障水平。 (四)严格工作落实。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动态跟踪机制,了解工作进度,总结推广经验,完善奖惩措施。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落实。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强化落实。
附件: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2.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3.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民 政 部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 全 国 妇 联 中 国 残 联 2019年 4月 30日
附件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本级民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2.负责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3.负责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4.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5.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6.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7.负责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8.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9.负责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10.负责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2 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儿童督导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儿童主任管理,做好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 3.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 4.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 5.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 6.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7.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工作。 8.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工作。
附件3 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儿童主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2.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予以更新。 3.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4.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5.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 6.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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