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诸葛镇儿童福利认定程序
索 引 号: | yishuizgz2731117/2022-000008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诸葛镇 | 发布日期: | 2022-06-2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2022年诸葛镇儿童福利认定程序 |
一、孤儿:生父母死亡(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意外事故死亡证明等能证明孤儿生父母去世的证明材料)、生父母查找不到下落(法院出具的死亡或失踪判决书;其他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生父母查无下落的证明材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遇特殊情况无直接证据证明生父母下落不明的,可提供有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提交申报)。
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 )“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遇有问题的,应加强与公安、司法、卫生、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帮助孤儿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人口失踪证明,对于人民法院宣告人口失踪或死亡所需的费用,可通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申请减免。”
孤儿保障中的几个特殊规定:
1、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续留证明:每年的在学证明)。(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民函〔2019〕109号 )文件规定:对纳入“助学工程”的孤儿,除领取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外,仍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待遇直至全日制学校毕业(不含博士研究生阶段))
2、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孤儿,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不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孤儿,按照《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供养范围。
二、困境儿童: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三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待遇。
①父母重度残疾(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情形,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残疾情形)的儿童;(父母双方重残或一死一重残)
②父母服刑在押的儿童;(父母双方服刑或一死一服刑)
③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包括父母任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感染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2、重点困境儿童: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贫困家庭、经济困难都按照是否纳入低保把握。2020年5月9日省视频会议儿童福利处长解释)。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待遇标准: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困境儿童本人银行账户。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3、低保家庭儿童: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的儿童。
4、特困救助供养儿童:指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
5、残疾儿童:持有残疾人证的儿童
6、监护困境儿童:指因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依据:鲁政办发〔2011〕47号、鲁民〔2012〕86号
四、农村留守儿童: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务工时限可按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把握,务工地可按县域以外把握。
五、农村留守妇女:指大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不满六十周岁的妇女,务工或经商地可按县域以外把握。
当前各类儿童福利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
1、机构集中养育孤儿:1936元/人/月;
2、社会散居孤儿:1540元/人/月;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540元/人/月;
4、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1540元/人/月;
5、重点困境儿童:1078元/人/月;
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可采取补差方式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二、关爱服务队伍
1.儿童督导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人员。
2.儿童主任:村(居)民委员会中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儿童主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2.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予以更新。
3.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4.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5.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
6.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符合多种身份认定条件人员
享受待遇衔接有关政策
1.孤儿、低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发放低保补助金。
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9〕54号)第十七条规定:“分散供养的孤儿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纳入低保范围,但孤儿本人不再发放低保补助金。”
2.孤儿、残疾人。残疾孤儿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规定:“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孤儿等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已获得低保补助金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依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重度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依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申请人可根据当地保障情况,自愿选择如何领取相关补助。选择领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如救助供养金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进行补差发放。选择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进行全额发放。
依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规定:“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孤儿等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8.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对象。已获得低保补助金且未达到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已失效)规定:“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9.低保对象、残疾人。领取低保补助金的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山东省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山东省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重度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10.特困人员、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11.孤儿、低保对象、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残疾人。已获得低保补助金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总额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3.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对象、残疾人。已获得低保补助金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总额未达到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残疾人。申请人可根据当地保障情况,自愿选择如何领取相关补助。选择领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如救助供养金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进行补差发放;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选择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进行全额发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依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