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托镇特困人员供养对象范围
索 引 号: | 05-24-2018-00014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道托镇 | 发布日期: | 2018-05-2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5-24 | ||
标 题: | 道托镇特困人员供养对象范围 |
救助供养对象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无生活来源。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我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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