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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托镇特困人员供养对象范围

索  引  号: 05-24-2018-000146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道托镇 发布日期: 2018-05-2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5-24
标       题: 道托镇特困人员供养对象范围

救助供养对象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无生活来源。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我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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