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几点说明
索 引 号: | yishuidtz2331108/2019-000000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道托镇 | 发布日期: | 2019-02-0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2-02 | ||
标 题: |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几点说明 |
一、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不作为采集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
二、信息采集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诉求,以自愿反映情况为原则,不主动询问,不做引导性设问。
三、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统一转隶的边检、消防等部门和军队现役转文职人员暂不纳入此次采集范围。之前退役的人员作为退役军人处理。
四、对开除军籍人员一律不予采集,除名的退役士兵(除名前的军队经历是承认)可以采集。采集时“安置方式”的“按政策取消待遇”项。
五、退役军人身份确认的几点说明:
(一)个人退役证件遗失的,由管理退役军人档案的人武部、管理档案的有关部门复印其退役军人档案中《退役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来确认;
(二)对退伍军人档案遗失、退伍军人证丢失的,但能证明其退役身份的其他抚恤补助等证件可据此确认;
(三)对于相关证件遗失、无法查找退伍军人档案、无法证明退役军人身份的,由原入伍地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材料,经办人签字,并提供联系方式,由所在乡镇、单位负责核实并加盖公章确认,可由公安局、人武、档案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比对来进一步认定身份;
(四)不接受战友之间互证身份方式;
(五)确定无法证明身份的原则上不采集。
六、持有《兵役证》的人员不是退役军人身份,不在采集人员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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