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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几点说明

索  引  号: yishuidtz2331108/2019-000000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道托镇 发布日期: 2019-02-0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2-02
标       题: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几点说明

一、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不作为采集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

二、信息采集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诉求,以自愿反映情况为原则,不主动询问,不做引导性设问。

三、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统一转隶的边检、消防等部门和军队现役转文职人员暂不纳入此次采集范围。之前退役的人员作为退役军人处理。

四、对开除军籍人员一律不予采集,除名的退役士兵(除名前的军队经历是承认)可以采集。采集时“安置方式”的“按政策取消待遇”项。

五、退役军人身份确认的几点说明:

(一)个人退役证件遗失的,由管理退役军人档案的人武部、管理档案的有关部门复印其退役军人档案中《退役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来确认;

(二)对退伍军人档案遗失、退伍军人证丢失的,但能证明其退役身份的其他抚恤补助等证件可据此确认;

(三)对于相关证件遗失、无法查找退伍军人档案、无法证明退役军人身份的,由原入伍地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材料,经办人签字,并提供联系方式,由所在乡镇、单位负责核实并加盖公章确认,可由公安局、人武、档案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比对来进一步认定身份;

(四)不接受战友之间互证身份方式;

(五)确定无法证明身份的原则上不采集。

六、持有《兵役证》的人员不是退役军人身份,不在采集人员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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