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索 引 号: | yishuiqlx2781108/2021-000004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圈里乡 | 发布日期: | 2024-03-0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2-06-08 | |
标 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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