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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东头镇2021年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索  引  号: yishuiydtz2591108/2021-000020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院东头镇 发布日期: 2021-12-0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2-02
标       题: 院东头镇2021年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机构

全称

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地址

院东头镇院东头街29号

邮编

276400

联系电话

0539-2591108

执法主体

类 别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执法权类别

实施依据

行政许可

再生育审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

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行政处罚

对拒不完成征集任务单位的处罚:《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

定》(1995年8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单位不如实申报适龄公民数量,不如实反映适龄公民政治表现,阻碍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征集的,由兵役机关提请同级政府责成其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完成征集任务的单位,每少征集一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兵役机关按当地义务兵三年优待金的二至三倍予以处罚。”

行政强制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确认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行政给付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

征兵政治审查:《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9月修订)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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